引用文章:
看過了網上的許多事﹐發現:
所謂的「假正義之士」﹐除了有些是因為偏愛眾人的掌聲、虛名(為了讓人稱讚他們是“正義之士”)之外﹐原來還有另一些是因為終日無所事事和心理不平衡(妒忌、見不得別人好、沒人愛、失戀、失意…)所造成的﹐才會上網假藉「正義」之名來發洩他們心中的憤恨和怨氣。
但如果這些所謂的「假正義之士」﹐是真的正義﹐就會對所有的人事物都一視同仁﹐不會表現出雙重標準、祇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祇見別人眼中的刺卻不見自己眼中的樑木、濾出蠓蟲卻吞下駱駝、扭曲事實、栽贓抹黑、顛倒是非、混淆視聽、誤導群眾等的言行來。
沒有別人所有的﹐並不是罪﹐但如果因此妒忌甚至進而攻擊、譭謗、抹黑…別人﹐就是罪了﹐也難怪會沒人愛和處處不如意了﹐因為他們最大的問題﹐就是他們自己。
所以﹐他們再怎麼攻擊、譭謗、抹黑…別人﹐又有甚麼用? ^^
事實並不是他們說了算的﹐反而是他們因為不斷的妒忌、攻擊、譭謗、抹黑…別人﹐而更顯得他們的可憐和可悲。
至於這些網上小人和惡人的技倆﹐大家不妨參考 如何分辨真假孫悟空 這篇文。
P.S.
我相信上帝是公義和信實的。
之前許多攻擊和抹黑我的惡人﹐都因為他們對我所行的惡而自取其辱、自取滅亡﹐所以我相信上帝在這次的事件當中﹐也必作我的盾牌和高台﹐為我擊打惡人和報應他們。
即使惡人聚合起來攻擊和抹黑無辜者﹐上帝也必將他們打散﹐並且使他們互相噬咬、使真相因此被顯明。
至於那些執意作惡、定意不斷攻擊和抹黑人的﹐必在上帝所量給他們的寬容和時間過了之後面對上帝所傾倒在他們身上的憤怒﹐如火著起﹐無人能滅!
那時﹐他們的心中將被恐懼充滿﹐並且因為失去所心愛的﹐將痛不欲生。
註:
將以上這些話寫出來﹐好讓事情應驗時﹐惡人和世人就會知道這個世界是有神的﹐並且讓我和那些冤屈得直的人可以因此稱頌上帝的名﹐並將一切的讚美和榮耀歸給衪!
※※※※ 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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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 貓 ✽2009/08/05 17:37
而從回應區可以知道 ——
(1)
沒人理她﹐她只好自己在自己的網誌回應﹐但又怕被人知道她是自己回應自己﹐所以只好用訪客身份回應(這就是他們死都要開放訪客回應的原因)—— 這麼不光明正大﹐就如她明明有一個舊的網誌卻要另開分身寫文攻擊和抹黑人一樣﹐就知道她說的話是不是能信的。
(2)
從她冒充路人貼的第一則回應﹐就證明她口中的“垃圾貓”是指我﹐因為那是我貼在我網誌首頁的一段話 —— 哈﹐以為沒有指名道姓就是沒事﹐結果又蠢得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拿我網誌首頁的話來扭曲事實﹐根本就是告訴大家:她說的是我﹐哈哈!
可惜我寫在首頁的話都是事實﹐不要像一些女人一樣﹐「自己不是處女或貞女﹐就以為全世界的女人都不是處女或貞女」﹔也難怪她會被人稱為“小淫棍”了﹐但不止不以為恥竟然還可以因此沾沾自喜(真是不知羞恥為何物)﹐大家就知道她和她“同類”的價值觀為何、道德標準有多高了。 ^^
但「漂亮」可不是自己說或假稱是別人說就可以的﹐就如我從來都沒有說我有多小一樣﹐都是別人先叫我「妹妹」﹐我才尊稱對方為「大哥」或「姐姐」的﹐尤其如果知道對方的年紀的確比我大之後。
而且﹐我從來不是看年紀來交朋友的。
所以﹐這麼在乎別人的年齡﹐恐怕她和她的同類才是LKK吧? ^^
而年紀大還要妒忌別人年紀小、明明見不得人卻還要假稱自己漂亮…﹐恐怕她才是那個不要臉的吧? ^^
(3)
一個人是不是爛貨﹐可不是由她說了算的﹔如果一個人是爛貨還罵別人爛貨﹐那不是「馬不知臉長」、「不知羞恥」是甚麼? ^^
呵呵。
就如我在 玫瑰不叫玫瑰還是玫瑰 和 不招人妒是庸才 說的﹐一個人是一個怎麼樣的人﹐可不是由一些可笑的小丑說了算的。
至於是我還是她(們)是爛貨﹐我相信大家都心裡有數。 ^^
(4)
無論是馬來西亞還是台灣的法律﹐我不算了解。
但會對法律開始有一些了解﹐是因為我在馬來西亞本來就有訴訟經驗﹐而全球的法律基本上是大同小異的﹐不會在一個地方殺人是錯的﹐在另外一個地方殺人就是對的。
而全世界法律的來源更是出自聖經 —— 只要有讀過聖經的《出埃及記》和《申命記》的人就會知道:聖經中舊約部份神所頒佈的律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礎。
所以﹐以馬來西亞的一些法律常識﹐加上因為有需要在台灣報警和提告﹐我當然連台灣的法律都研究過﹐甚至還曾為了要針對茶貓報警和提告﹐還寫過電郵和打過長途電話給台灣的警察和律師。
而且﹐最重要的﹐我把時間花在進修自己上﹐當然會比一些整天只知道妒忌、攻擊、抹黑…別人的多知道一些東西。 ^^
所以﹐對啊﹐我就是對台灣的法律有一些了解﹐比妳強。
怎麼樣?妒忌啊? ^^
那就只能怪妳自己了﹐誰叫妳整天把時間花在妒忌、攻擊和抹黑別人上﹐那就難怪妳甚麼都不懂卻還要妒忌別人懂了。
活該。
也不要再愚蠢下去了﹐以為會繁體字、懂得一些台灣法律就是台灣人 —— 笨。
( 延伸閱讀:剖析@會中文、會繁體字就是台灣人?! )
但妳不是說妳是“KL人(吉隆坡人)”嗎?
那妳又怎麼知道我對台灣的法律有多了解?
難不成妳才是「假裝馬來西亞華人/KL人的台灣老太婆」??? ^^
哈哈哈!
✽ 貓 ✽ 於 2009/08/06 20:02回覆 - 1樓. ✽ 貓 ✽2009/08/03 17:32哈哈哈!
有人不知眼睛長在哪裡﹐竟然說我說自己是“馬來人”還自稱她是“KL人”—— TO.垃圾貓 —— 哈哈哈!
首先﹐請她貼出我說我是“馬來人”的證據﹐也請她睜大她的X眼看清楚我在 愛馬後炮、捕風捉影的人3 這篇文下曾作出的說明 ——
『我是「(馬來西亞)華人」﹐不是「馬來人」﹐所以請一些沒常識的人不要再叫我「馬來貓」﹐徒增笑話而已。就如梁靜茹等是屬於「馬來西亞華人」歌手﹐也不應稱他們為「馬來幫」一樣。
而我如果是台灣人﹐應該也不會知道這樣的分別吧?所以那些說我是“台灣人”的還真是有夠蠢和可笑。
至於我是不是電台DJ和報館編輯﹐從我以前的文章就可以找出很明顯的證據﹐所以請那些有眼無珠的人不要以為自己沒能力、沒出息就以為人人都像他們一樣。
奉勸他們:把時間用在對的地方、多讀點書﹐就算沒能做甚麼大事﹐至少可以長見識和當個好公民﹐也不會把時間用在妒忌、譭謗、抹黑和攻擊人上面﹐讓自己被唾棄和笑話。
(反駁那些說我是“台灣人”的更多說明﹐請大家看 剖析@會中文、會繁體字就是台灣人?! )』
還有﹐Melayu 並不是「馬來族」的意思﹐bangsa Melayu 或 kaum Melayu 才是。
Melayu 只是「馬來」的意思﹐要和其他字配合﹐才會產生完整的意思。如加上 Bahasa 成了 Bahasa Melayu﹐就成了「馬來文」的意思。
(看吧﹐不把時間用來讀書和進修﹐落得今天如此悲慘、被人恥笑的地步。不然﹐就是根本不是KL人卻還說自己是﹐想以此來騙取別人的信任﹐要讓別人以為她說的是真的﹐可惜這樣只是更多的曝露自己的可笑和漏洞。
)
所以﹐沒錯﹐大馬華人的確不叫「馬來人」﹐所以我也才會作出以上的說明﹐妳的眼睛是脫窗了嗎?還是妳不止是眼睛脫窗還腦子有問題、判斷力差? ^^
但可惜大馬華人也不叫「大馬人」﹐因為「大馬」是「馬來西亞」的簡稱﹐所以「大馬人」是「馬來西亞人(包含其他種族)」的簡稱﹐並不單指「馬來西亞華人」或「大馬華人」—— 連這個都弄錯﹐請問妳算甚麼KL人/馬來西亞人﹐還真是不愛國啊!
(就如我曾在大老鷹姐姐的一篇文章下說:這個 憶紛飛(帳號「u572」)的本尊﹐有可能是Xanthus、有可能是茶貓也有可能是 yedda (帳號「yedda0931」﹐因為 憶紛飛 曾說她和Xanthus 一樣﹐都曾存在我的好友名單中)﹐結果她就說我“又說她是茶貓”﹐還寫了這樣的一篇文 唉!本人又變茶貓了!? ﹐哈哈哈!)
所以﹐我說我不是馬來人已經說了很多次了﹐就請妳別再說「如果你真是馬來人..相信你知道馬來和新加坡的淵源..」﹐我的大牙真的快笑掉了!
而且﹐「馬來」是甚麼國家啊???地圖上找得到嗎???
還有﹐無論是馬來西亞的華人還是馬來人﹐只要是馬來西亞人﹐就知道「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淵源。
但我可不是根據「國家」或「地理位置」來說話和做事而是根據「事實」和「道理」﹐尤其在和你們這群「髒話幫」有關的事上﹐還是你們先攻擊和抹黑我的﹐而我在事發當時﹐甚至還替那篇老公車的作者(今天已知是名為「小馬」的一個新加坡男性)以及轉貼文章的Xanthus說話﹐但你們又是怎麼對我的???怎麼不見妳這個“KL人”和新加坡的小馬對我“相依相挺”???—— 所以﹐甚麼叫祇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雙重標準、賊喊捉賊、惡人先告狀、打人的喊救命…﹐大家也看得很清楚了。 ^^
所以﹐很抱歉﹐我是人﹐所以我只會幫人﹐不會幫畜牲和小人﹐就別說甚麼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鬼話了。
而且﹐恐怕妳才是那個不要再自欺欺人的﹐因為看妳發這篇文﹐就知道妳的那些同黨﹐包括 Xanthus ﹐已經開始懷疑妳說的話了﹐所以妳也才要趕緊寫這篇文章來安撫他們和自欺欺人。
甚至﹐為了面子﹐還色厲內荏、且戰且走的說出「我們不習慣和女人纏鬥不休.. 不是怕妳喔..ok !!如果想找個無聊的男子打嘴砲請找段老頭嘿..」這種可笑的話來 —— 拜託﹐之前你們寫的那些攻擊和抹黑文章﹐可以寫那麼多、寫那麼久﹐卻在今天說出「我們不習慣和女人纏鬥不休.. 不是怕妳喔」﹐還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和滅自己威風啊!
但不錯﹐很有阿Q精神﹐相信阿Q如果泉下有知﹐一定也會感到很安慰的﹐因為他竟然有這麼“出色”和得到他“真傳”的傳人啊﹐真是可喜可賀!
所以﹐看在阿Q的份上﹐我就不強調妳其實是因為真的怕了(尤其害怕妳的真面目以及許多的事實和真相被揭發)﹐才會死要面子的說出這些話來﹐OK? ^^
但我真的很好奇﹐我相信妳的那些同黨也很好奇 —— 妳說妳曾是我的“好友”﹐請問妳當時用的是甚麼帳號、網誌在哪裡啊? ^^
而妳如果之前有帳號和網誌﹐為何不用之前曾是我“好友”的帳號和網誌攻擊和抹黑人而要另開分身啊? ^^
可別告訴我妳“忘記密碼﹐所以無法登入和使用之前的帳號和網誌發言”﹐我相信就算妳無法登入﹐一定也還記得妳之前的帳號、網誌網址和暱稱是甚麼的。所以﹐就請妳告訴我們﹐包括妳的同黨﹐妳之前的帳號、網誌網址和暱稱是甚麼吧。 ^^
但如果妳說不出﹐那就證明妳是說謊﹐包括說妳曾是我“好友”﹐以及說妳自己是“KL人”。而一個滿嘴謊言的人說的話能不能信﹐大家都很清楚。 ^^
而且﹐如果妳是說事實﹐為何不敢將對方的網誌和文章連接放在自己的文章中﹐以達平衡報導的目的並告訴大家妳所說的是誰啊?妳這樣﹐不就是我在 如何分辨真假孫悟空 一文中所提到的嗎?
(欲知分曉﹐請大家看 如何分辨真假孫悟空 這篇文﹐尤其是文中提到的第3部份「平衡報導 vs 片面之詞」。)
也別說妳口中的「垃圾貓」不是我﹐因為有很多證據都可以證明你們口中的「垃圾貓」是指我﹐並不是我自己對號入座。
因此﹐也別當別人是白痴﹐以為沒有指名道姓就是沒事。
但你們既然說「我們不習慣和女人纏鬥不休.. 不是怕妳喔」﹐那好﹐你們走沒關係﹐但我會把很多事實和真相說出﹐揭穿你們的謊言﹐並且為我自己說話、澄清我自己的名譽、反駁你們那些針對我的攻擊和抹黑。
而妳如果有空﹐也歡迎妳回來看看哦。 ^^
至於妳說「如果想找個無聊的男子打嘴砲請找段老頭嘿..」—— 很抱歉﹐我可是個潔身自愛的人﹐從小到大都沒有甚麼“小淫棍”的稱號和行為﹐就別亂替我出主意了。 ^^
✽ 貓 ✽ 於 2009/08/03 17:47回覆關於我曾在大老鷹姐姐的一篇文章下說:憶紛飛(帳號「u572」)的本尊﹐有可能是Xanthus、有可能是茶貓也有可能是 yedda (帳號「yedda0931」)的話﹐因為大老鷹姐姐又秉持「寫了又刪」的風格﹐已無法用連接的方式讓大家去大老鷹姐姐的文章下看我當初的相關回應﹐因此將我當初所說的話轉貼如下 ——
『X那幫人﹐除了飆髒話外﹐最可笑的還是指責別人是分身並信誓旦旦他們沒有分身﹐但其實他們分身多得嚇死人。
而且﹐他們如果真的如他們所說的那麼“光明磊落”﹐幹嘛之前先要用 http://blog.udn.com/killy/detail 這個分身來我網誌假意接近我、在我網誌留下大量回應和留言後在簽名檔中放奇怪的語法想在我網誌搞鬼、接著盜用我的頭像、暱稱、仿冒我的網誌風格(已在被電小二警告後更改﹐但我有存檔我被其盜用頭像、暱稱以及網誌風格被其仿冒的證據)﹐後還開了一個號稱曾是我“好友”的帳號 http://blog.udn.com/u572/detail 並且還寫了一篇滿是謊言、漏洞百出的言論 http://blog.udn.com/u572/3090044 並用茶貓「自己和自己對話」的那一套在文章下自己和自己對話?
(這點還待求證。)
另外﹐除了開分身、一人登入數個不同帳號﹐有些人也會玩「交換帳號」的遊戲﹐就如茶貓和 Benson 也曾玩過的一樣。所以﹐不要以為X的帳號就是X繼續在用。
反正﹐X那幫人除了像某人一樣也會「賊喊捉賊」、「惡人先告狀」以及「打人的喊救命」之外(果然是物以類聚)﹐還多了愛說髒話、亂搞用來害人的語法、開分身和冒充別人等“優點”﹐真奇怪妳怎麼對這些視而不見?
所以﹐妳除了是「濾出蠓蟲卻吞下駱駝」外﹐才是真的「被賣了還幫別人數錢」﹐就別說別人了。
至於X等為何怕和妳接觸?—— 當然是因為他們怕妳﹐尤其怕被妳發現他們的許多秘密﹐因為單是以下的三個帳號﹐就不知誰是誰、哪個帳號又是誰在用?(搞不好三個帳號都是同一個人在用)——
http://blog.udn.com/qwer19/detail
http://blog.udn.com/yedda0931/detail
http://blog.udn.com/u572/detail
我從沒有好友的帳號是「u572」﹐尤其這個帳號還是在今年5月25日新開的帳號 / 分身﹐而和X這幫人熟悉並且如X般曾在我好友名單中的﹐就只有「yedda0931」這個帳號。但「u572」這個帳號在X怨恨我壞了她的好事、讓她無法順利攻擊冬雨時出現﹐而且熟知我和X之間的一些事﹐所以也有可能是X的分身。但「u572」和茶貓一樣差勁和可笑的推理﹐也讓茶貓脫不了嫌疑﹐而且茶貓也曾存在我的好友名單中(包括她的好幾個分身都曾是﹐因為她當時來將我加為好友﹐所以我也禮貌性的將她加為好友)…
而且﹐如果真如「u572」所說﹐她曾存在我的好友名單中﹐為何她不用她之前的帳號發言而要新開一個帳號?而她如果說那是因為她忘了她之前所使用帳號的密碼﹐那沒關係﹐請她說出她之前的帳號﹐讓我們可以對證﹐看她是不是真的曾是我的好友(別以為沒有拿出證據就可以信口胡扯、惡意抹黑人)﹐但﹐她敢說嗎?
呵呵。
當時﹐我說曲艾兒是茶貓時﹐沒人信﹐後來才被發現是真的﹔我說冰糖葫蘆是茶貓時﹐大家也半信半疑﹐後來也同樣發現是真的﹔同樣的事例﹐還有很多…
所以﹐「u572」這個帳號是不是茶貓(的另一個分身)﹐我也很想知道。 ^^ 』
✽ 貓 ✽ 於 2009/08/03 17:5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