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篇:公務人員以職務圖利他人者
2006/10/25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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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以職務圖利他人者
涉案公務人員
1. 未收受利益者 以貪瀆罪論處
2. 本人收受利益者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一等
3. 以家人(一等親)代收受利益者 家人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二等
4. 以代理人(一等親除外)代收受利益者 代理人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三等
5. 以職務屬下代收受利益者 屬下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四等
送賄者
與涉案公務人員同罪
涉案公務人員
1. 未收受利益者 以貪瀆罪論處
2. 本人收受利益者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一等
3. 以家人(一等親)代收受利益者 家人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二等
4. 以代理人(一等親除外)代收受利益者 代理人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三等
5. 以職務屬下代收受利益者 屬下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四等
送賄者
與涉案公務人員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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