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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篇:公務人員以職務圖利他人者
2006/10/25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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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以職務圖利他人者
涉案公務人員
1. 未收受利益者 以貪瀆罪論處
2. 本人收受利益者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一等
3. 以家人(一等親)代收受利益者 家人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二等
4. 以代理人(一等親除外)代收受利益者 代理人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三等
5. 以職務屬下代收受利益者 屬下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四等
送賄者
與涉案公務人員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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