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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十三年的 聯合報說「無罪」?
2008/04/0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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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湖飯店弊案 王桂霜判2年

壽豐鄉鯉魚潭綠湖國際大飯店開發官商勾結弊案,被控向官員行賄的雙聯建設公司董事長王桂霜,一審判決因符合減刑條例4年減為2年;王貴霜昨天得知判決後,大喊冤枉。

此外,4名官員前花東縱管處長歐堅壯(現任觀光局旅遊中心主任)、營建署建管組副組長謝偉松、營建署都市計畫組課員張瓊月、花蓮縣政府技士林勝煌和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教授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李威儀,均獲判無罪

弊案去年7月間,由檢察官許景森偵查終結,將王桂霜、歐堅壯等多位官商,分別依貪污、背信、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案經花蓮地院審結,前天下午宣判。

王桂霜回應媒體指出,被指賄款的250萬元是支付廠商的設計費,如果是賄款,她怎麼可能會笨到開出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給付,更何況她連李威儀是誰都不知道。

王桂霜表示,歐堅壯等人判無罪,可證明她沒有行賄違法行為,俟收到一審判決書,和律師研究後一定會上訴,爭取司法還她清白。

【2008/04/02 聯合報】(原文)

聯合滋事庫轉貼讀者指正。聯合報至今無回應。

killapaud 發言於2008-04-02 10:42:25         

記者不用功,台科大李威儀副教授被判刑13年,並非無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判 96 年 訴 字 第 320號判決主文:
「王桂霜不具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身分,共同對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壹日。
李威儀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陛A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與藍秀琪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予以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李威儀、藍秀琪之財產抵償之。
藍秀琪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與李威儀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予以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李威儀、藍秀琪之財產抵償之。
歐堅壯、林勝煌、謝偉松、張瓊月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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