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訴訟文書改電子郵件 難證明「何時」送達
2015/02/02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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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訴訟文書改電子郵件 難證明「何時」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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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律文摘】訴訟文書改電子郵件 難證明「何時」送達
司法院指出,訴訟文書的送達涉及程序正義,務必精確有效,在無法送達當事人時,才會將訴訟文書寄存於警察機關,讓當事人自行領取;雖然現在網路發達,但若將訴訟文書改以電子郵件發出,將無法證明何時送達,影響當事人權益。
司法院民事廳長陳駿璧表示,訴訟文書的送達,必須確保當事人程序保障及程序參與的機會,送達可以說是「程序保障之鑰」,務必精確有效,否則判決效力會被質疑。
陳駿璧說,目前除了訴訟文書,稅單和罰單也都寄到當事人戶籍地,無人收才寄存警方處;雖然網路發達,但若將訴訟文書改以電子郵件或是LINE,很難證明「何時」送達;且電子信箱常會漏信,網路通訊軟體的伺服器在國外,更難有效查證。
資料來源: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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