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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 上午5:50工商團體:無法拒絕
2015/09/26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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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譚淑珍、劉峻谷╱台北報導】

勞動部要求勞雇簽署競業條款後,雇主必須補償半薪給離職員工,工商團體昨日坦言,「無法拒絕」,因為既然有「禁止」,就要有「補償」,但是否要給到「半薪」,應該還要再商量。

律師黃心賢解釋表示,「競業禁止」在法律上有兩種意義。一是依照公司法第209條董事競業禁止規定,另一是指民法上雇主和員工簽訂的競業禁止規定。勞動部所推的競業期間給半薪應是指後者。

但是該如何補償,應有排除條款,工商團體舉例表示,員工離職是為出國進修、放長假或退休,「是否還需補償?」 同時,在競業禁止期內,給予離職員工補償後,該如何查知員工確實沒有洩密或沒有為競爭者工作?因此,他們認為,員工也必須承擔主動舉證或聲明沒有為競爭者工作的責任。


本文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工商團體-無法拒絕-215006176--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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