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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補破丁,釋疑便宜解;
恐龍法官夯,化石考古學。
象牙寶塔築,血統優良界;
國王穿新衣,皇后失貞節。
白玫瑰:政府有沒有聽人民聲音?
總統馬英九提名被指「恐龍法官」的邵燕玲為大法官,引發「恐龍法官」爭議的三歲女童遭性侵案,更審又判無罪。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Eva(梁毓芳)昨天說,白玫瑰運動發展至今,有如連挨幾個巴掌,「政府到底有沒有聽人民聲音?」
Eva表示,白玫瑰去年動員上萬人上街頭,就是因為邵燕玲以「無法證明是否違反女童意願」為由,要求改依刑度較輕的法條重審嫌犯。當時許多網友大大標示邵燕玲名字、相片,指是恐龍法官,總統府也稱「法官判案悖離民意」,但總統竟又提名邵為大法官,顯然其實未重視此事。
Eva質疑,若明知邵燕玲曾遭抗議還提名她,就表示不認同民意;若因不知而提名,就表示邵燕玲在此案後,考核資料並未留下任何註記,顯現司法內部對此並無任何檢討。
最新狂想專題恐龍報導 2011/04/02 13:50 記者:無虛/亞洲報導
(1)三疊紀:
中生代三疊紀。2億4000萬─2億1000萬年前。在三疊紀的初期恐龍出現;在末期哺乳類出現。從泥盆紀到石炭紀大陸板塊互連的盤古大陸,在三疊紀終於開始分離。
(2)侏羅紀:
中生代侏羅紀。2億1000萬─1億4000萬年前。爬蟲類中的恐龍很繁盛,此時大型的恐龍和在空中飛行的翼龍出現了。最古老的鳥類─始祖鳥也出現了。在亞洲針葉樹和銀杏繁茂。盤古大陸繼續分離。
(3)白堊紀:
中生代白堊紀。1億4000萬─6500萬年前。雖然恐龍不斷繁盛,但是在這個時代末期就都滅絕了。在三疊紀開始分裂的盤古大陸到了白堊紀即很快地形成了大西洋。從6500萬年前到現在為止。新生代分為第三紀(6500萬─200萬年前)及第四紀(200萬年前以後)。此時期的櫻、竹、椰子等被子植物分布,鳥類和哺乳類繁盛,不久人類也出現了。
恐龍是出現於二億四千五百萬年前,並繁榮於六千五百萬年前結束之中生代的爬蟲類。恐龍在某一時期突然消失,成為地球生物進化史上的一個謎,這個迷至今仍無人能解。
地球過去的生物,均被記錄在化石之中。中生代的地層中,即曾發現許多恐龍的化石。其中可以見到大量或呈現各式各樣形狀的骨骼。但是,在緊接著的新生代地層中,卻完全看不到恐龍的化石。由此推知恐龍在中生代時一起滅絕了。
關於恐龍絕種的真正原因,自古以來即眾說紛云,但都沒有一個一定的論點,因此到目前為止仍究是一個未解的謎題。
(4)瑪皇紀:
全球唯一最新消息傳來,並經過媒體長久追蹤證實的是,在亞洲位處台灣海峽邊有一寶島,島上被專家發現有很多、懷有恐龍DNA血統的人類,為數不少、每天正過著,幸福優哉、快樂美滿的生活。
四、兒童及少年性侵害 (以下為刑法明文規定)
17.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那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必須加重刑罰。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刑法並不認定那是兩情相悅。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刑罰男女皆適用,但是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出現:父母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
18.兒童被長輩性侵害
與未滿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當事人同意與否,皆構成犯罪。違反意願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還要加重刑罰。倘若受侵害的兒童因害怕而說是自願的,那麼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亦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就受性侵害的兒童而言,一旦提出告訴就可能必須上法院接受法官問話,這種壓力可能很大。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對智障被害人、十六歲以下被害人有作一些特別保護規定,如受害人可以在法庭外接受訊問與詰問等。
※請注意:
音樂摘自http://vlog.xuite.net/,若有侵權行為,請利用訪客簿指正。作者無虛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