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公司執行大樓清潔地滑致人摔傷 清潔業者判賠
2012/06/0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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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男子前年在一間大廈的一樓滑倒,摔成右腳踝骨折,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周男受傷起因清潔工拖完地沒放警告標誌提醒地面未乾所致,發包清潔業務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承攬清潔業務的環保清潔公司,客觀上都是選任、監督清潔工的僱主,廢棄一審免賠判決,改判兩公司需連帶賠償卅四萬多元確定。
判決指出,周男認為是清潔工拖完地沒有放警告標示,才害他滑倒,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承攬清潔工作業務的公司,及下包的環保清潔公司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兩家公司則抗辯,周男不是因為大樓清潔工作而摔傷,他們和清潔工也沒有僱傭關係,不需要負責任。一審判敗訴後,他不服提出上訴。
合議庭強調,很多公司把業務、工程層層發包、轉包出去,和實際執行業務的勞工沒有僱傭關係,看似不需因雙方有僱傭關係而負法律上的連帶賠償責任,但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受僱人只要客觀上受雇用人的選任、監督而為其服勞務的人即是,不管是否訂有僱傭契約、勞務種類如何、期間長短乃至有無報酬,法官仍可經由勞工受業主監督的事實,上溯承攬廠商層層負責,避免受害者求償無門或經濟能力較差的勞工獨自承受賠償的窘況。
高院認為,勞資雙方有無僱傭關係,應視實際的業務監督狀況而定,本案的清潔工依指示執行大樓清潔工作,並受台北清潔公司直接監督,兩公司都該負連帶賠償責任,改判賠償卅四萬餘元確定。
2012-06-05 【馮郁容/台北報導】
偉翔清潔公司:http://www.weixia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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