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問題選集
2016/03/2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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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問題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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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所碩士研究生甲的電腦被竊,其指導教授乙以甲的法定代理人身分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稱鍾男、張三和李四三人共同竊取甲的電腦。檢察官偵查後,以罪證不足為由,對鍾男、張三和李四三人作成不起訴處分。乙就該不起訴處分向該檢察官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原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自行撤銷不起訴處分,對鍾男、張三和李四三人提起公訴,但起訴書被告欄誤將「鍾男」之名寫成「鐘南」,而張三和李四之名因列印出了問題,竟呈現空白;起訴書理由欄中謂:「於二○○二年二月二日深夜,鐘南、張三和李四三人共同竊取被害人甲之電腦」,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以其犯「竊盜罪」提起公訴。訴訟繫屬後,檢察官和鍾男私下自行於審判外進行「協商」,雙方合意:鍾男自白犯... 顯示更多 法律研究所碩士研究生甲的電腦被竊,其指導教授乙以甲的法定代理人身分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稱鍾男、張三和李四三人共同竊取甲的電腦。檢察官偵查後,以罪證不足為由,對鍾男、張三和李四三人作成不起訴處分。乙就該不起訴處分向該檢察官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原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自行撤銷不起訴處分,對鍾男、張三和李四三人提起公訴,但起訴書被告欄誤將「鍾男」之名寫成「鐘南」,而張三和李四之名因列印出了問題,竟呈現空白;起訴書理由欄中謂:「於二○○二年二月二日深夜,鐘南、張三和李四三人共同竊取被害人甲之電腦」,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以其犯「竊盜罪」提起公訴。訴訟繫屬後,檢察官和鍾男私下自行於審判外進行「協商」,雙方合意:鍾男自白犯「竊盜罪」;檢察官請求法院為免刑判決。一審法院不顧檢察官之免刑判決請求,仍合議逕以鍾男犯「結夥竊盜罪」的「罪證不足」為由,作成無罪判決。 問: (一)、乙得否就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二)、就一審法院而言,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被告是誰? (三)、一審法院審理後所認定的「案件」為何? (四)、檢察官和鍾男間的「協商」是否適用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 (五)、檢察官和鍾男間的「協商」是否適用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規定? (六)、檢察官對法院為免刑判決的請求是否屬「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的聲請? (七)、一審法院採合議制作成判決,組織是否合法? (八)、一審法院得否作成無罪判決? (九)、檢察官和被告得否對該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十)、是否發生了犯罪?行為人是誰?
最佳解答:
(一)、乙不得就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 256條規定,提起再議之人限於「告訴人」,而甲業已成年,乙並非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二)、就一審法院而言,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被告為「鍾男」,雖然檢察官起訴書被告欄誤將「鍾男」之名寫成「鐘南」,但是依據通說表示說,姓名的誤寫並不影響起訴的效力。(三)、一審法院審理後所認定的「案件」為:「被告鍾男於二○○二年二月二日深夜,與另案被告張三和李四二人共同竊取被害人甲之電腦」的犯罪事實。(四)、檢察官和鍾男間的「協商」合於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五)、檢察官和鍾男間的「協商」應適用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規定。(六)、檢察官對法院為免刑判決的請求應屬「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的聲請。(七)、一審法院採合議制作成判決,其組織合法。(八)、一審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得不受檢察官與被告協商的拘束,而得作成無罪判決。(九)、因一審判決的結果與檢察官與被告的協商並不衝突,故檢察官和被告均不得對該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十)、本題發生了竊盜罪,犯罪行為人為「鍾男」。
其他解答:7C4CB18E08C2F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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