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智強授勳是馬英九的公器私用
2013/11/15 11:39
依《勳章條例》
「第 6 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助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第 7 條 非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二、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
三、在國內外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
四、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
五、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六、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七、致力國民外交,貢獻卓著者。
...
第 9 條 凡有勳勞於國家社會,為前三條所未列舉而確應授予勳章者,亦得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行之。」
羅智強先生在民間並無卓著貢獻, 應非以「非公務人」員獲得授勳, 要授勳大抵只能以第6 條依羅智強曾任公務人員的勳勞, 但我看了第6條中的9項得授勳的貢獻, 實在看不出來羅智強授景星勳章, 依的是第6條中那一項理由?
羅智強並未身兼外交或僑務, 所以第三四五項就免了, 他並未救助災害, 所以也不適用第六項, 不曾在地方任職, 所以第七項也去掉, 未任職10年以上, 所以也不符合第八項, 剩下只有三項:一二九.
是因為羅智強挺身立主除王金平, 造成國家憲政體制差點崩毀, 所以符合第一項「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嗎?
是因為羅智強經常撰寫文章為馬英九除王辯護, 立主大是大非, 所以對生民思想文化都有顯著影響, 因而符合「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的條件嗎?
是因為羅智強與江宜樺、黃世銘等人組成四人幫, 秘謀聯手除掉立法院長, 在多方反彈下, 仍堅持死守原先立場, 因而符合對馬英九的「襄助治理,賢勞卓著」的原則嗎?
還是羅智強「有勳勞於國家社會」, 依第9 條符合授勳的原則?
馬英九總統, 請問羅智強倒底是依那一條法律規定符合了授勳的條件, 你又是依什麼法律給他授勳. 恕我愚眛, 我實在左看右看相關法條都看不出來.
國家的勳章是國家的勳章, 不是馬家的勳章, 更不是你馬英九私人的勳章, 要授勳甚至有法律規定授勳的條件, 沒有符合授勳條件就授勳, 就是違法.
國家的勳章是公器, 不是私器, 馬英九授勳羅智強是否為公器私用, 這才是大是大非的事項啊.
請馬英九總統告訴我們, 羅智強是因為什麼條件或什麼貢獻, 可以符合授勳條件而獲得授與我們國家的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