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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解析:新古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泰企業集團TOYOTA)
2023/10/04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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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鯨魚,你,把「新古車」當作「新車」賣給消費者的我,委實有虧商道!!!
所謂「新古車」,通說係指「賣車業務員因缺業績,先以自己或親朋好友名義,向汽車經銷商領取出來當作業績的汽車」。
「徐O任」,這輛「新古車」的人頭?!是誰的「人頭」?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還是……?
事件解析:
新古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泰企業集團)
魔鬼藏在細節裡;
抽絲剝繭,真相勝於一切。
一、本人於民國111年即西元(下同)2022年7月中旬,向經銷商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大安營業所(下稱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購買B##-73#9號汽油版RAV4 汽車(下稱本件汽車甲;總代理: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又於2023年5月31日向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購買B##-30#9號汽油版RAV4 汽車(下稱本件汽車乙;總代理: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於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上午10時9分傳送訊息給本人,以:「早安您好,今早開會公司要點:1.我們愛車已提前到港,目前正在港口進行清關流程,預計本週末以前會配車,因此有機會6/10前可交車。2.新車貸款利率因央行升息,預告不久後將會修正為3.5%,目前進件數已大幅提升,公司提醒如有貸款需求建議提前對保。(如有方便對保時間再麻煩告知。對保後依規定會註明前車款清,新車方可撥款領牌)」。
三、本人為配合上開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訊息所示事項,乃提早繳足本件汽車甲一年份的分期款,並於2023年5月29日將其餘車款新臺幣678330元匯給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期順利將本件汽車甲過戶給本人女兒公司,並於2023年5月底與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購買本件汽車乙及辦理車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車險(和泰產險股份有限公司)事宜。
四、本人於2023年6月6日在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取得本件汽車乙後,於2023年7月3日下午4時許在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服務廠(下稱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進行「滿月檢查」時,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有關本件汽車乙的電腦資料顯示:「使用人」是本人不認識的「徐O任」、其行動電話號碼非本人所有、「顧客需求」欄位註明「滿月檢查吸塵不洗車;車內吸塵」。
五、本人曾就上開四之情形,當場詢問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人員:「為什麼我車的使用人及電話的資料都不是我本人?」當場,簡姓男性服務人員復稱:「[這事]要問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櫃臺的陳姓女性服務人員則稱:「這牽涉到個資法,不能告訴你。」換句話說,「這事」當天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將責任推給同在一棟大樓內的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本人的質疑並未獲得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及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的任何處理。
六、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於2023年7月中旬,以該公司市內電話02-25062121撥打本人093#####33手機,向本人詢問在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進行本件汽車乙「滿月檢查」的意見時,本人曾簡單表達有發生上開四、五過程的情形,並建請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調查實情後,再與本人聯繫等語;這段通話時間有三分多鐘,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留有電話錄音紀錄。嗣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並未再與本人有何聯絡。
七、問題之一: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將本件汽車乙、以「新古車」當作「新車」賣給本人,並收取「新車」之較高價格,有失商業道德!
八、問題之二:所謂「新古車」,通說係指「賣車業務員因缺業績,先以自己或親朋好友名義,向汽車經銷商領取出來當作業績的汽車」。因此,「新古車」絕對有別於「新車」,不可相提並論。從而,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將本件汽車乙、以「新古車」當作「新車」賣給本人、以較低價的「新古車」向本人收取較高價的「新車」價格,商業行為可議!
九、問題之三:本件汽車乙,係於何時由日本以船舶運抵臺北港?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係於何時清關並領得該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係於何時將該車配給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係於何時將該車轉交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相關事證各為何?並由此可以驗證本件汽車乙,係「新車」或「新古車」?
十、問題之四:本人前向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預訂本件汽車乙,並於2023年4月14日、以本人所有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刷卡新臺幣3萬元定金給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嗣於2023年5月底與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本件汽車乙的買賣契約,再於2023年6月6日由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在該所將本件汽車乙交付本人。沒想到的是,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2023年5月底與本人簽約時,本件汽車乙的實際使用人竟係第三人「徐O任」,直至2023年7月3日,本件汽車乙在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的登記資料:實際使用人仍是「徐O任」,實在十分離譜。此亦足認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係將掛名「徐O任」的「新古車」、以「新車」的狀況及價格賣給消費者的本人,商業道德及商業行為均有可議之處!
十一、問題之五:本人係於2023年6月6日在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接受交付本件汽車乙,惟該車於27天之後、即2023年7月3日在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進行「滿月檢查」時,在該廠的登記資料,顯示「使用人」係「徐O任」而非本人,適足認本人並非本件汽車乙的第一手購買(訂購)人。則「徐O任」係何人?本件汽車乙的使用人,迄2023年7月3日,為何仍是「徐O任」?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向本人清楚說明的必要。
十二、問題之六:如果本人並非本件汽車乙的首購者,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即使用人「徐O任」的「新古車」、以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出賣人、以「新車價格」出售、與本人簽定本件汽車乙的「新車」買賣契約,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這樣的買賣行為等情,疑涉民刑事責任問題,不無可議之處。
十三、問題之七:「徐O任」究係何人?其竟能就本人所買的本件汽車乙,交代北都汽車大安營業所及大安服務廠在「顧客需求」欄位註明「滿月檢查吸塵不洗車;車內吸塵」。又,其與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關係各為何?使用人為「徐O任」的本件汽車乙,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能以該公司名義「直接」與本人簽定本件汽車乙的買賣契約?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向本人交代清楚的必要。
十四、問題之八:這位「徐O任」,不管是先生或小姐,請儘速出面交代何以會是本件汽車乙的「使用人」、借名登記、借名買賣、從中獲利多少等過程的詳情;如仍不為,本人將公布你(妳)的真實全名,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五、問題之九:2023年7月3日,本人曾就本件汽車乙在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的登記資料,當場詢問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人員:「為什麼我車的使用人及電話的資料都不是我本人?」當時,櫃臺的陳姓女性服務人員強勢回稱:「這牽涉到個資法,不能告訴你。」真是奇怪了,這個回答?!本人沒當場打電話請警察來處理,算是已給你們留個餘地了!用膝蓋簡單想一下也可以知道,本人所買都已經一個多月的本件汽車乙,還登記第三人「徐O任」為使用人,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的女性櫃臺陳姓服務人員猶能振振有詞的、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回擋本人,當真是訓練有術的強詞奪理、對付客戶一流的、迭創銷售業績的汽車公司小門神!這樣的服務人員、這般的服務態度,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難道都能毫無愧色、高調標榜無限上綱的誠信理念、繼續自在賣好車賺大錢嗎?真是夠了!
十六、問題之十: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女性服務人員於2023年7月中旬,以該公司市內電話02-25062121撥打本人093#####33手機,向本人詢問在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進行本件汽車乙「滿月檢查」的意見時,該名女性服務人員曾經表示會將本人的意見上達公司主管,有必要時並轉達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處理,足見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本件汽車甲、本件汽車乙,均受總代理商的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節制。再者,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直至本人前將本件汽車甲及本件汽車乙送至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進行「滿月檢查」之後,方才進行網路問券或電話徵詢的服務意見調查,益見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綜攬本件汽車甲及本件汽車乙之汽車買賣全局的權責,要屬無訛。此外,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既有上開該公司女性服務人員與本人聯繫、通話時間三分多鐘的電話錄音紀錄,為正視聽,不妨公開該電話錄音的全部內容,再說明為何該公司迄不與本人聯絡的原因或其他具體理由,訴諸公評。
最後,大家若有興趣的話,不妨猜一猜:本件汽車乙於2023年7月3日(星期一)下午4時許,在北都汽車大安服務廠進行「滿月檢查」的資料檔,本人是如何取得的?
黃全祿
(前主任檢察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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