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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應該無罪
2011/08/2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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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臺灣高等法院將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由一審判決二年,改判為無罪,我以為這是合理的作法。

我希望臺灣鄉親們,依法講法,民進黨不要以意識型態來操作族群,不要因為李慶安是外省人,她就有罪,民進黨不檢舉自家同志,所以扁朝內有多少海外立委、欽點外交官以及正副部長們都有雙重國籍,但八年來他們都沒事!如果法律是一視同仁,那為什麼高等法院不能判李慶安無罪?

沒有錯,李慶安在擔任台北市第七屆市議員,以及第四、五、六屆立委期間,其實都具有美國籍身份!李慶安的辯白是,以她的認知,美國移民法規定公民不能宣誓擔任他國公職與民代,一旦違反規定,公民身份會被取消,以國父 孫中山先生為證,國父在1912年一月一日,在南京宣誓就任第一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後,美國馬上取消國父的公民身份。

李慶安當然沒有國父的名氣,如果不是遭到管碧玲的舉發,美國有三億人口,也許連AIT都不知道李慶安有美國籍,而即時依法取消她的公民身份!但是政府機關,甚至在政黨輪替後,扁政府為什麼不舉發她呢?還讓她選了五、六、七,三屆立委,等到馬政府上台後,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第二次告發她,李慶安才因雙重國籍,依法被取消立委資格,並被依詐欺罪起訴!

如果要談司法的公平正義,那就是發生同樣的違法行為,處同樣的刑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差別待遇。當扁政府執政時,公權力在握,為了私心私情,根本或故意忽略了政府機關內公職民代的雙重國籍問題,不告不罰,任意行事,而且是明知又放縱,例如民進黨推薦的海外立委張旭成,他也有美國籍,當了第二屆僑選立委後,又連續推薦他當第三、四、五屆僑選立委,如果擔任僑選立委後,必須要馬上宣佈放棄美國籍,張旭成顯然沒有放棄美國籍,所以他才一直當了四屆僑選立委,接著2004年又出任扁朝國安會副祕書長,2007年駐愛爾蘭代表,至馬政府上台後,因為李慶安事件,外交部普查立委與駐外使節,也都證實張旭成是有美國籍的。同樣時期當立委,如果不罰張旭成,為什麼要罰李慶安?是民進黨員有美國籍可以當立委!國民黨員就不行?

另外,阿扁欽點的前駐瑞士代表劉寬平,他擔任臺聯推薦的僑選第六屆立委,他也是有美國籍,在擔任立委期間,他也沒有放棄美國籍,2007年11月,阿扁在瑞士海外秘帳被發現後,派他擔任駐瑞士代表,他也真的替阿扁延宕瑞士公文,(據說駐外代表月薪二萬美金,就為了替他辦事,阿扁酬傭了多少家臣黑官?),2008年8月,劉寬平因雙重國籍辭職下台。北檢分案偵辦,他被控告違反國籍法,詐欺,但是去年十月八日,他因為在立委人事登記表,有無其他國籍欄位上填一個「美」字,表示他承認具有美國籍,無詐欺取財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以此類推,李慶安也不應該有罪!非常明顯,立法院的人事室,明知立委就職日起就不能有雙重國籍,也爭一隻眼避一隻眼,不去追究劉寬平的雙重國籍違法問題,讓他當了三年立委,北檢認定劉寬平案不起訴,那司法為什麼要對李慶安採取不同的待遇?

如果依照美國的法律,李慶安也會是無罪的。非常明顯,扁政府為袒護同志,刻意怠忽職守,默認不查,因為政府機關是有權力也有責任,去執行立委資格審核與國籍查證,因為雙重國籍會取消當選資格,中選會和立法院人事室,根本就應該嚴格追蹤查證每位僑選立委與所有立委的國籍,所以這是政府的疏失,在政府疏失下讓李慶安當選並就職為立委,怎能罰她呢?美國的陪審員會考慮,如果像註銷了李慶安所提的法案,那許多已經執行的法案怎麼辦?

這就像高雄有個人冒用假的加州博士學歷去一所私立大學教書,並用假博士學位取得教育部檢定教授資格,因為他有真的美國碩士學位,才學不錯,很受學生愛戴,升為研究所所長,幾年後,他想跳槽到成大教,成大的人事室依法行政,去函加州大學徵詢他的學歷資料,回報本校查無此人的就學記錄,拆穿了他的假學歷事件,他的教授資格被教育部註銷,他被辭職,但是有人說他詐財,要他退還薪資嗎?他畢竟是有教書啊!

李慶安也許想要腳踏兩條船,投機取巧的結果,不是也讓她本人身敗名裂,又已被取消立委當選資格,甚至也喪失她的美國公民身份,這樣還不夠教訓她嗎?說她詐財,她確實有執行她的立委職務啊!政府可以在李慶安從政前,在選前或選後,以她有美國籍違反國籍法取消她的立委資格,扁政府選擇不作為,高等法院當然應該判她無罪,檢察官也不應該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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