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能廢
2016/03/3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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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治安問題,就讓國人怨聲載道,治亂世用重典,古有明訓。台灣社會治安亮紅燈,無端蓄意殺人至死,慘絕人寰的北捷殺人案,至今兇手未槍決,難怪近年來,又讓歹毒之人對手無寸鐵的孩子動下殺手,殺害孩童案也已發生數起,兇手至今也未能死刑定讞。法律明定惡性重大殺人者償命,理所當然,否則怎能嚇阻人性兇殘的黑暗面,又怎能得到殺雞儆猴的效果?近日又發生內湖女童殺頸案,就算歹徒是吸毒也不能脫離泯滅人性的事實,這種人渣,如果不能儘速正法,不能保證不會有仿傚者再害無辜的孩子!所以死刑絕對不能廢除。
參考中外民調,總有八成人民不贊成政府廢除死刑,可見中外皆然,就算為人道考量,都不應該廢除死刑,因為如果有人濫殺無辜,卻不必以死謝罪,我相信將會鼓勵犯罪,造成更多無辜的人受害,何況現今在台灣被三審定讞的死刑犯,必已經過嚴密的審查,如非涉案情節重大,十惡不赦,非處以極刑,相信法官也會網開一面,不致有冤屈處死之虞!如果連這樣的死刑定讞犯,法務部都不積極處理,我想請問,司法的正義能伸張嗎?
美國是以基督教精神立國,美金是以神立信(IN GOD WE TRUST),在美國人口中,有百分之六十五是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但是美國絕大多數的州是贊成死刑,也積極執行死刑的。曾經發生在2002年10月中,轟動美國首都華盛頓DC地區,橫跨馬里蘭州,維吉尼亞州三州,總共涉及十三案的恐怖狙擊手槍擊案,因二名伊斯蘭教徒黑人父與繼子檔,以恐怖殺人取樂,無緣由選定對象後,即以一、二槍畢命方式,長距離獵殺,奪去至少十條人命,三人受傷,官司纏訟近七年,罪證確鑿,繼子因未成年,被判終身監禁,主嫌John Allen Muhammad,則在上訴美國最高法院被駁回,及維州州長不特赦下,在2009年11月10日,在維州以合法注射致死,執行死刑伏法。
美國在執行死刑時,常會有電視報導,通常也會邀請被害人家屬蒞臨觀禮,根據大部份觀禮被害人家屬的說法,都說這是他們非常重要的結束(Closure),因為兇手伏法才能告慰他們無辜死難的家人,雖然大部份的被害人家屬,在兇手伏法後,也才都同意原諒兇手造成對他們的無法彌補的損失,更重要的是他們都說,兇手以後不再作亂,就不會有人再遭受到和他們同樣的痛苦。
我覺得死刑是對生性兇殘的人的最後管制辦法。因為一般有人性的人,基於對生命的尊重,是下不了重手來殺人的。所以犯罪心理學家告訴我們,有一些人,確實是殺人魔,他們殺人不眨眼,毫無人性,再犯率奇高,這種人如不處以死刑,與世永訣,恐怕要使更多無辜的人受害。
以經驗法則來看,會殺人的人,就是比較不尊重生命,如果犯案時沒有施以重罰,再犯殺人案,機率非常高。非常轟動的美國阿拉巴馬州Huntsville校園兇殺案,一個哈佛大學畢業的伊斯蘭教徒女生物教授,因為沒有拿到終身職,開槍殺死包括系主任在內的三名同事,另有三名同事受輕重傷,消息傳出,震驚全美,再揭發出原來女生物教授幼時,曾槍殺她的弟弟致死,因她母親作證說是槍枝不慎走火,而無刑責,以致當她認為同事對她不公平時,就以開槍殺人討公道。美國還有很多夫以殺妻,或黑寡婦妻殺夫,詐財騙色殺人事件,常因狡辯得逞,受輕判或免刑,致使這些殺人慣犯,食髓知味,一而再濫殺無辜,如不處以死刑,實在難保護社會大眾的人身安全。
如果台灣的法官是依法,依據職權,勿枉勿縱,判定殺人犯死刑,他有什麼錯?如果法官沒有擔當,縱放殺人犯,等此殺人犯再次殺人時,又會是誰的錯?為什麼有這一群理盲又濫情的執法者,法官和律師們,不站在被害人的立場來看案情。也許這個刻薄的老闆娘有大錯,為賺錢不擇手段,但是她的身後也許有嗷嗷待哺的孩子,誰讓這些孩子失去娘親?不應該付出他的代價嗎?從很多的兇殺現場,都可以看到這樣的蛛絲馬跡,許多的被害人是向兇手求饒的,可是大部份凶手的殺機卻是自私的,以如果我不殺你滅口,日後你告密,我必死等,就算被害人苦口保證不追究,都不為所動,心狠手辣,殺人毀屍,所以,常見被害人死狀極其淒慘,這些兇手,真的不需要用死刑,使他們隔離於人世間嗎?
我是個受洗過,但不是很虔誠的基督徒,因為家母篤信道教,所以在台時,我有空也會陪家母入廟參拜,我絕對相信,舉頭三尺有神明。耶穌說如果有人打你的右臉,可把左臉也讓他打,基督徒講求寬恕愛人,以德報怨,因為神愛世人,所以神可以赦免人的罪,但是這個罪是原罪,或許是道德與倫理上的瑕疵,要自己修身改過,一旦行為嚴重違法,也是要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
美國前總統小布希家族,都是虔誠的基督徒。但小布希當美國第二大州德州州長時,德州治安不佳,姦殺強盜殺人案頻仍,小布希簽署執行多個死刑犯,或以坐電椅或合法注射致死,並公開死刑全程電視轉播,確實收到殺雞儆猴之效,有效提昇德州人紀律,治安進步後,德州開始大發利市。 民主社會要講求的是公平正義,那就是每一個成年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我不認為這些死刑犯,可以因為犯後態度良好,信了教,改過向上,就不必為他們錯誤殺人致死的行為負責,有這種思想的人,事實上是站在社會不公不義的線上,替民主社會製造最不良的示範。我也不認為應該改死刑為終身監禁,因為這不但浪費社會成本,不能嚇阻殺人犯罪,同時也沒有真正懲罰這些喪心病狂的惡徒。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旦政府廢除死刑,那些意圖作奸犯科的打手,就更是有恃無恐,反正殺人也不用償命,治安亂象一發不可收拾,連先進的美國都不敢嘗試,台灣的政府能嗎?
政府對守法的人民,有保障身家性命安全的責任。所以政府更有義務,站在無辜受害身亡的人民與家屬的立場,替他們主持公道,這不是以牙還牙,這是教育社會大眾,政府重視每一個人民的生命,但是如果你有致人於死之心時,你也必須想到那是要償命的要不得行為,希望這樣的棒喝,能夠嚇阻無謂的兇殺。司法政策必須賞罰分明,除惡務盡,除暴安良,保護善良的社會大眾,而不是去替那些兇殘的死刑犯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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