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私運走私物品罪的既遂標準?
2019/03/19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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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實例精華: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私運走私物品罪的既遂標準?
有法院認為
私運的既、未遂應以進出港口或者上下海岸線為準
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所謂進口或出口,當以起岸或下岸為其既遂或未遂之標準,與其是否由公海進入12海浬之領海無關;蓋當事人在12海浬前後,並無既遂與否之預期。
也有法院認為
私運的既、未遂應以12浬領海線為準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24號判決: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指私運該物品進出國境而言。國境包括領土、領海及領空。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之規定,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12浬間之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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