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職場霸凌防治
年輕醫護人員初入醫療院所工作, 很容易受到威脅和欺凌, 或被迫參與不法行為, 成為共犯結構, 往往產生劣幣驅逐良幣效應, 加重醫療院所職場不友善氣氛, 乃至於引發爭端, 離職, 甚至自殺, 進而引發醫療事業之經營危機.
特別是全民健保時代, 醫院獲利減少, 人事吃緊, 生機日蹙, 以致派系鬥爭奪權更加激烈, 霸凌事件不斷, 人事更迭快速, 在在造成醫療院所經營之危機.
其中職場性騷擾, 往往鬧出驚人醜聞, 有礙視聽, 必須及早提出防治方案和處置流程,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依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也就是說,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若造成對方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進行,都算是「性騷擾」。醫療院所是個具體而微的社會, 年輕醫護人員, 尤其是護理人員, 進入這樣的專業而保守的環境, 雖然不至於稱為叢林野獸, 仍需要監督, 保護和帶領, 才能逐漸成長與獨立.
性騷擾防治法中針對性騷擾的明確定義:
1. 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型)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工作環境型)
在法律規範上,本來並沒有「性騷擾」三個字,而是以傳統的民、刑事法律規定來處理。刑事部分主要是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民事部分主要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外還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來懲處加害人。
為了防微杜漸, 有效處理性騷擾議題,立法院陸陸續續通過了「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及「性騷擾防治法」,規範雇主事前預防及事後善後責任。 根據三法的適用範圍與主管機關的區別如下:
法源 | 目的 | 適用範圍 | 主管機關 |
兩性工作平等法 | 保障工作權 | 1.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 | 行政院勞委會、地方政府勞工局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保障受教權 | 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 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性騷擾防治法 | 保障人身安全 | 不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例如公共場所、大眾運輸工具上的性騷擾行為,發生在工作場所的非雇用關係人員 | 內政部、地方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
(資料來源為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處置:
l 主管職責, 態度決定一切, 上樑不正下樑歪, 在很多醫療院所得到明證
l 在職教育, 加強兩性平權意識教育
l 宣示安全職場運動, 舉辦活動鼓勵參與
l 擬定與公佈霸凌與性騷擾投訴處理標準流程
l 革除性騷擾, 暴力傾向和反社會行為等不適任醫護人員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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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對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懲處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指以明示或暗示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語言、圖畫、影片、音樂或其他方式,對員工做為工作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之行為。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署員工相互間或員工對服務對象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四、本署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設性騷擾防制及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性騷擾申評會置委員5人至15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職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與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依下列規定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訴: 六、性騷擾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七、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申訴案件內容,應負保密責任,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簽陳署長依規定辦理懲處;其非本署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者,得函請其服務機關(構)依規定辦理懲處事宜。 八、性騷擾申評會如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需要時,得決議將其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性騷擾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本署各單位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之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一、本署應設置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以利申訴。 十二、本署對遭受性騷擾之員工,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被申訴人非本署及所屬機關之員工時,應函知其服務機關(構)或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署外之兼職委員及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十四、性騷擾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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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2011/06/22 16:32請問該如何申訴
對方一對多
公然讓你難堪 人格上的污辱
因此離職
該如何提出申訴
是勞工法規之規範 還是從院內提出(但都要離職了,並無法確認院內是否亦相互包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