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診斷書
書寫要點
- 不可寫心肺衰竭或是心跳停止
- 自殺或是他殺, 事故傷害而死病例由司法相驗法醫填寫
- 簡明扼要為上
- 把握第一死因與其他死因之前後相關關係
- 據實書寫, 不必受保險公司或病患家屬指點竄改
- 字體端正讓活人看得懂, 好歹給死人一個交代
- 發病至死亡時間可確認則寫, 否則可略
- 最後要簽名, 並且附上醫師證書字號
─「死亡原因」欄填寫指引
死亡證明書中之 『死因』 定義為: 「所有導致死亡或與死亡相關之疾病與罹病狀況;或是造成致死傷害的意外與暴力環境」 , 目的在於確保所有與死亡相關的訊息均能被充分記錄下來;但不包含症狀或死亡方式。
正確填寫死亡證明書中死因欄的重要性 :
死因資訊對公共衛生而言 , 是評估及改善國民健康的重要基礎和依據;對死者的親屬而言 , 則為重要的證明文件 , 關係人民的權利。因此 , 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 , 其死因必須能顯現導致死亡的直接病因;及任何造成這直接病因的先行(前肇、潛在)病因。
死亡證明書中『死因』欄計分兩部分 , 第一部分是表示直接導致死亡之重要疾病、 事故 傷害或併發症; 第二部分 則是表示其他與死亡有某種關係或影響 , 但不直接導致第一部分死因之重要疾病或情況(請參考例 1 至例 3 )。
請依您最佳之醫學專業判斷完成死亡證明書之填寫 , 並請注意:
‧ 請以打字或使用深色原子筆以清晰筆跡書寫 , 以利資料正確處理。
‧ 所有與死亡相關之疾病、中毒、事故傷害等對死者有不良影響之訊息均請予以記錄。
‧ 死者平日之抽菸、飲酒或使用特殊物質(如藥物)之習慣;及懷孕或事故傷害等 , 只要您認為與本次死亡有關聯時 , 亦請予以記載於死亡證明書第二部分。
『死因』欄之填寫實例 :
例 1 : 可能病因鏈因果次序:慢性缺血性心臟病→急性心肌梗塞→心肌破裂→死亡。
(十一) 死亡原因:(儘量不要填寫症狀或死亡當時之身體狀況;如心臟 | 發病至死亡之概略時間 | ||
1. 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 先行原因:(若有引起上述死 | 甲、 心肌破裂 乙、(甲之原因) 急性心肌梗塞 | 30分鐘 | |
6天 | |||
5年 | |||
2. 其他對於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但與引起死亡之疾病 | |||
例 2 : 可能病因鏈因果次序:糖尿病→高滲透性非酮酸昏迷→急性腎衰竭→死亡。
(十一) 死亡原因:(儘量不要填寫症狀或死亡當時之身體狀況;如心臟 | 發病至死亡之概略時間 | ||
1. 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 先行原因:(若有引起上述死 | 甲、 急性腎衰竭 乙、(甲之原因) 高滲透性非酮 | 5天 | |
8天 | |||
15年 | |||
2. 其他對於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但與引起死亡之疾病 | |||
例 3 : 可能病因鏈因果次序:跌落→股骨頸骨折→嚴重之褥 ( 壓 ) 瘡→敗血症→死亡。
(十一) 死亡原因:(儘量不要填寫症狀或死亡當時之身體狀況;如心臟 | 發病至死亡之概略時間 | ||
1. 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 先行原因:(若有引起上述死 | 甲、 敗血症 乙、(甲之原因) 嚴重之褥 ( 壓 ) 瘡 丁、(丙之原因)在家內由樓梯 | 3天 | |
3個月 | |||
4個月 | |||
4個月 | |||
2. 其他對於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但與引起死亡之疾病 | |||
死因填寫說明:
1. 第一部分: 應填寫直接引起死亡之連串關係疾病或事件 (即依因果次序之病因鏈)
‧ 甲、乙、丙各欄均只能填寫一項原因。
‧ 1. 之甲欄 必為最直接之死亡原因 , 不能空白 ,必須填寫 。
‧ 請儘量避免填寫死亡機轉(如心肺衰竭、身體衰弱、心跳休止、腎衰竭或肝衰竭等) , 如果您認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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