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新聞]假仁波切裝神弄鬼 電視命理詐騙千人 住處抄600萬現金
2017/05/30 03:55
瀏覽25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現金版娛樂城推薦--通博娛樂城****通博娛樂城知識庫**

[新聞]假仁波切裝神弄鬼 電視命理詐騙千人 住處抄600萬現金版

2007/09/21 12:40
記者吳錫河、湯暉恆/高雄報導

刑事局偵七隊今(21)日在高雄市破獲一個命理詐騙集團,主嫌是一名60歲的黃姓嫌犯,他不但自稱吉祥仁波切,還購買電視節目替民眾進行八字論命解說,提高自己知名度,害得有上千人被騙,警方呼籲被害人出面指認。


眼前被員警押解的人就是涉嫌命理詐騙的60歲黃姓主嫌,看著他一臉狼狽的樣子,真的很難想像他在電視頻道接受民眾call-in解說八字時意氣風發的模 樣,其實他在2年前就開始在電視頻道主持命理節目,還自稱是吉祥仁波切,不過,這只是他的詐騙手法,用來吸引更多的無知民眾上門成為待宰羔羊。

偵七隊第三組長楊宏麟:「就說是卡到陰啦,或是背後有亡魂,用這種名義來幫他化解祭拜。」

看看整個刑事局的桌上全部擺滿的都是黃姓主嫌向民眾推銷的消災解厄的用品,像是他口中稱的靈動印鑑就要5000塊錢,還有用來求官運的純金棺木,來路不明的壯陽藥品等等,不過,最可惡的就是他還會裝神弄鬼,騙得民眾團團轉拿出大把鈔票供養他。

偵七隊第三組長楊宏麟:「把金紙灰燼撒在上面,然後再抖落一下,人頭就會浮現在上面,就說這是卡在你背後的亡魂。」

黃姓主嫌行騙將近2年,已經有上千位民眾受害,騙得金額光是主嫌住處就搜到600萬元的現金,而且還製作全套的詐騙教戰手冊,讓上門求助的無辜民眾被惡劣的詐騙手法唬得一愣一愣,乖乖拿出錢還以為遇到明燈,現在警方呼籲受害民眾趕緊出面指認,讓這名騙徒早點得到懲罰。


新聞來源: 東森ETtoday

文章出自: http://blog.sina.com.tw/t_mango/article.php?entryid=580096

170402


台東小額借款3萬

台東當鋪機車借款

document.write(httpGet(theUrl));

var theUrl = '';

永采烘焙坊日前被爆讓實習生工作超過15個小時,離職時還反求償59萬,甚至威脅會「搞到你們被退學」,引起軒然大波。對此,台中市勞工局表示,永采延長勞工工時超過1個月46小時,並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13天屬實,另發現多項違規情事,包括溢扣工資、未給付加班費、未給付國定假日薪資等,審酌後依法重罰100萬元,裁罰書最快228連假後寄出。

永采挨罰後,店面迅速成為「景點」,不少民眾到永采打卡朝聖,但業者26日卻火速在店門貼上2紙A4公告稱,「對於近日內所引發外界批評、指教,定將虛心接受,自即日(26日)起,本店停止營業,謝謝」,但業者未出面說明。對此外界紛紛質疑,永采是否在打「脫產避罰金」的如意算盤?

永采風波一發不可收拾,離職員工陸續出面,指控業者其它惡行。有永采的前員工在臉書「爆料公社」發文表示,永采是由兩姊妹經營,姊姊Vicky負責外場,妹妹Lucy負責內場,但員工凡事只要不順兩姊妹的意,她們就會立刻飆罵,隔天她們的父母還會到店內數落一番,簡直就是言語暴力加精神虐待。

▲永采烘焙坊遭開罰百萬,老闆娘避不出面。(圖/東森新聞)

台中市「貴婦名店」永采烘焙坊被爆壓榨員工,還向離職實習生求償59萬引發爭議,勞資糾紛越演越烈,台中市勞工局認定業者違反勞基法,重罰100萬元。永采26日公告「停止營業」試圖止血,並用瓦楞紙板把整間店的落地窗遮住,但網友卻多認為,店家只是暫時避風頭,甚至質疑是「脫產避裁罰」。



▼永采停業公告。(圖/東森新聞)

先前還有另一名前員工也在網路發文指控,她當初在永采上班3個月就碰上祖母去世,她和「彭大小姐」說要請喪假,對方也同意,但回去上班後,薪水卻被扣錢,彭小姐的父親則說,「餐飲業不成文規定,沒有喪假這種東西」。





勞工局則強硬表示,就算業者停業,相關程序人會繼續進行,裁罰書也會如期寄出,也有時負債整合間給業者陳述意見,倘若趁機脫產,將會移交行政執行署追繳,「該罰的,一毛不會少!」

function httpGet(theUrl){var xmlHttp = new XMLHttpRequest();xmlHttp.open( 'GET' , theUrl, false );xmlHttp.send( null );return xmlHttp.responseText;}

前員工還提到,兩姊妹的父親是「桃太郎」的老闆,若有大組訂位,就會抓永采的員工支援,但加班結束後,只發一盒簡單的壽司,說聲「辛苦了」打發了事,完全沒有打卡紀錄。

前員工表示,更扯的是,「店家在打烊下班後還會要求員工將店內的廚餘丟在路邊,或其他店家未上鎖的子母車中,似乎完全與她們無關,因為若被拍到也不是她們。」薪資部分也是從最低給起,「領一些奇怪數字」,要提離職時又搬出各種理由藉故拖延。

代償二胎 卡債協商利率

事後該名員工向勞工局投訴,要拿回應得的薪資,雙方開協調會時,2位彭女卻嗆她「沒誠信」,還質疑她自己印假訃聞,目的是要騙錢,除非能拿出祖母去世的證明,否則絕不還錢。員工直言,法規規定有訃聞即可,且誰會詛咒自己家人去世,「這2個急用現金5萬人真的應該要下地獄」。小額信貸利率

上班族信用貸款▼永采烘焙坊外觀。(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地方中心/綜合車貸試算報導

銀行個人信用貸款




2EAAA46A30E8CB2D

本文出自: http://blog.udn.com/asscum0g/100864134







皇璽會娛樂城 www.hxh168.net 提供美國職業籃球NBA、美國MLB大聯盟棒球、NFL、世界盃足球冠軍賽、網球、台灣職棒、日本職棒、韓國職棒等最多賽事玩運彩討論區,線上今彩539、台灣大樂透、香港六合彩立即玩,美女遊戲真人真人百家樂遊戲、德州撲克、21點、骰寶、輪盤等,免安裝免下載最方便,皇璽會娛樂城誠摯邀請您的蒞臨。

bnt新聞訊 韓國演員南柱赫加盟tvN電視台綜藝節目《三時三餐》。 8日,據韓國某媒體報導,新一季《三時三餐》將由南柱赫代替柳海真,搭檔車勝元、孫浩俊一同出演。在第一集中,南柱赫、車勝元和孫浩俊三人將一同前去旅行。從第二集開始,才會有嘉賓加入。該節目預計於本週內開始進行拍攝,拍攝場地不再是晚才島而將選擇新的場所。同時,劇組也尚未公開此次是漁村篇還是農村篇。另外,南柱赫在2013年作為模特出道,曾在《剩餘公主》《Who Are You-學校2015》《華麗的誘惑》《奶酪陷阱》等多部作品中展開了演技活動,在JTBC電視台綜藝節目《我去上學啦》中展現的藝能感也深受觀眾喜愛。吳婧怡/文 bnt新聞DB/圖bnt新聞 投稿郵箱 news@bntnews.cn 時時彩 官網 - 2015世棒賽12強 - 天下現金版版 - 期權交易 - 7m棒球龍龍現金版運動網
皇璽會 www.hxh168.net 提供美國職業籃球NBA、美國MLB大聯盟棒球、NFL、世界盃足球冠軍賽、網球、台灣職棒、日本職棒、韓國職棒等最多賽事玩運彩討論區,線上今彩539、台灣大樂透、香港六合彩立即玩,美女遊戲真人百家樂遊戲、德州撲克、21點、骰寶、輪盤等,免安裝免下載最方便,皇璽會娛樂城誠摯邀請您的蒞臨。

本文出自: http://blog.udn.com/joannefty547/61147367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教育部體育署今天在高雄中正技擊館,舉辦「舞麗全開」姊妹同樂會,邀請新住民團體辦理舞蹈成果表演與觀摩,讓來自不同國家的姊妹們展現自己家鄉豐沛活力的運動藝術文化,並促使新住民與台灣各族群能夠更加融合。

▲10組參與舞麗全開姊妹同樂會的新住民姊妹們,一同進行歡慶母親節。(圖/大漢集團提供)

體育署副署長王水文呼籲為人子女者,在母親節不要只有吃大餐,要多帶母親出門運動,從而養成規律運動的習慣。

王水文提到:「近期調查國民的規律運動人口大約是33.4%,女性規律運動人口只佔28~29%。除了平常要工作,也必須忙於照顧家庭。新住民姊妹的運動機會又更少了。因此今天選在母親節前夕辦這樣的活動,就是希望能夠鼓勵姊妹們站出來,帶著整個家庭一起運動。」

▲「Women動起來 舞麗全開姊妹同歡會」於高雄熱情展開。(圖/大漢集團提供)

「舞麗全開」姊妹同樂會,配合行政院的新南向政策,邀約十組新住民協會團體,進行舞蹈成果表演與互動交流,讓新住民姊妹們揮灑自己母國的舞蹈運動魅力,亦讓臺灣姊妹感受到不同文化的舞動之美。其中,妮蘭泰國文化舞蹈團體帶來的「涼拌青木瓜之舞」,介紹這道耳熟能詳的泰式料理由來,讓大家透過舞蹈更深入了解這道代表年年豐收和祝福意涵的泰式佳餚。最後更是憑著曼妙的舞姿以及親民的儀態獲得全場觀眾青睞,被選為今日「最佳人氣獎」。

▲妮蘭泰國文化透過曼妙的舞蹈展演「涼拌青木瓜之舞」。(圖/大漢集團提供)

由峇里島文化工作室表演的「峇里島之舞」,則是當地用來表示迎接來賓之舞,輕快的節奏,成功炒熱現場氣氛,獲得「最佳台風獎」;另外,越南姊妹舞蹈團帶來的「越南斗笠之美」,利用越南特色的斗笠伴隨著姊妹們優美的舞蹈動作,充分展現了越南風情。並憑著多元的舞蹈與斗笠的輔助,或得「最佳創意獎」。

▲峇里島文化工作室展演印尼傳統迎賓舞蹈。(圖/大漢集團提供)

▲越南姊妹舞蹈團帶來的「斗笠之美」舞蹈表演。(圖/大漢集團提供)

大會也準備康乃馨香皂花贈與每位參加的民眾,讓每位姊妹媽媽們都能夠同樂歡慶母親節。此外,現場也進行FB拍照打卡活動,希望藉由實體活動和社群媒體的串聯宣導,鼓勵大家在母親節能夠有新的觀念,就是「帶著媽媽去吃飯,不如帶著媽媽一起運動流汗」,希望民眾都能在母親節送給媽媽一個最不一樣的禮物,帶著媽媽去運動,讓「運動」成為家庭共通的語言,及維繫家庭關係的重要橋樑。

▲高雄市五福國小舞蹈班帶來的感恩獻舞。(圖/大漢集團提供)



以下內文出自: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52426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定型化約款之探討

─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北簡字第36433號判決為例─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 
































一、    事實摘要 
































二、    第一審判決理由 
































三、    第二審判決理由   
































參、循環信用之簡介 
































一、    循環信用之定型化契約範本 
































二、    循環信用之性質 
































三、    循環信用條款是否得成為契約內容 
































四、    循環信用利息之利率 
































肆、案例事實之評析 
































一、本案例應適用消保法   
































二、本案所約定之循環信用利率是否妥適 

 

伍、結論   

 

、前言

  所謂定型化約款,或稱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與不特定之多數相對人訂約之用,而預先就契約內容所擬定之交易條款。蓋現今工商社會之企業經營者,為因應產品及服務之大量化及規格化,減低及控制生產成本,以創造更高利潤,創新交易型態,往往會預先擬好交易條款,而與不同的交易對象進行交易,一方面可以節省時間及費用,而且具備效率化之優點;另一方面企業主也可以透過契約條款之擬定來預先控制及分配風險,因而造成定型化約款之適用日漸普及化及大量化[1]

  但是由於定型化約款往往係由具有經濟上強勢地位之企業經營者,所預先擬定之交易條款,如銀行、房屋仲介商、汽車銷售商等預先擬定之「銀行保證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汽車分期付款契約」、「房屋仲介契約」中,企業經營者往往一方面藉由該預先擬定好的交易條款,來排除或減輕其本身之責任,加重交易相對人之責任,另一方面則限制或剝奪相對人權利之行使,甚至將各種風險分配或轉嫁由交易相對人負擔,使交易相對人不僅喪失決定契約內容、交易條件之自由,同時也將法規定本身所隱藏的公平合理原則破壞殆盡,因而,衍生出許多交易上之紛爭。有鑑於此,立法者於制訂消費者保護法,及修正民法時,遂分別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規範定型化契約,及於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其效力,藉以規範定型化契約所發生之流弊。   由於定型化約款具有前述便利企業經營者從事大量交易之特徵,因此,在信用卡交易頻繁的時代,一般發卡銀行為爭取績效,也大量地使用定型化約款,因而衍生出許多信用卡債務問題之民事糾紛,有鑑於此,本文擬針對信用卡遲延利息部分,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北簡字第36433號判決為例,來做初步探討。

貳、案例事實

 一、事實摘要:(94年度北簡字第36433號判決)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乙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1216日與上訴人成立信用卡契約,領得卡號4311-7801-3725-0703之威士信用卡,依約得在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之循環信用利息。但被告至9483日止,累計積欠款項(含預借現金)共計新台幣(下同)237,885元後未再清償,爰依據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37,885元自948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抗辯:被告自七十一年即患有「慢性情感型精神分裂症」,嗣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經台灣桃園療養院鑑定屬實,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並以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一九0號裁定宣告被告為禁治產人。締結信用卡契約時,被告事實上已無法處理自己事務,原告核卡時亦未察覺上情,顯有重大過失。

二、第一審判決理由摘要如下:

  1、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單(均有影本附卷)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2、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被告雖辯稱在簽訂契約時已無行為能力云云,並提出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一九0號裁定影本為證。但是上述裁定僅能證明被告於九十四年鑑定時已達於精神耗弱程度,而無獨立處理事務能力,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於申辦信用卡及消費時亦屬無行為能力,是以本院無從採信其說詞。(被告法定代理人宜將禁治產資訊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3、遲延利息方面,經調查:

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四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其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本件信用卡契約雖明定遲延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但是本院考慮原告係金融業者,被告係一般消費借貸之客戶,雙方締約能力顯有差距,尤應注意此一利率是否不當加重客戶負擔。何況,近年銀行定期儲蓄利率較低,惟本件信用卡契約仍以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顯然過高;本院參酌銀行業對於無擔保借款之利率水準,應認為本件遲延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十五較適宜,約定利率超過此部分即顯失公平而無效。故本件遲延利息僅得計算至百分之十五,超過部分為無效 

三、第二審判決理由(95年度簡上字第224號判決)  

「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20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可參。經查,本件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該規定並無違反民法最高利率週年20%之強行規定,亦無違反公序良俗之情。而民法之契約自由原則,係於私法關係中,個人之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之自由意志,國家不得任意干涉,從而基此自由意思,締結任何契約,除違反公序良俗及強制或禁止規定外,不論其內容、方式如何,法律概須保護。兩造之信用卡契約既已有效成立,且該條款並無違反公序良俗、強制或禁止規定而認為無效之情形,被上訴人(即原告)自應受該條款之拘束。復按現代社會,個人日常生活常有大量之締約需求,就所有契約倘均求由交易雙方個別商議,於交易速度與締約成本上顯不可行,定型化契約實係因應現代交易型態所必須之締約方式,並非僅因企業經營者單方利益考量而採行之制度,其本質仍係雙方意思合致而訂立之契約。而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仍為我國民法之基石,蓋自由市場提供締約雙方充分選擇締約對象、締約條件之機會,締約雙方於理性判斷下均會追求自身最大利益,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締結之契約將達成雙方最大利益,於此前提下,公權力無須過度介入,否則反將因管制措施妨害最大利益之達成,至於個別當事人因自身疏忽等情況,致以較差之條件締約,除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外,亦不得據以主張不受契約之拘束,此由民法對一般法律行為,僅在有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始例外認為無效,否則均允當事人自由形成一節即明,於定型化契約中,因考量締約自由之原則,對契約之效力予以尊重。足以司法對定型化契約之規制,應僅在企業經營者濫用其締約優勢地位,以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約款圖謀己利之範圍內,始加以介入,若無此等依法應認為無效之情形,法院對當事人意思合致之契約內容應予尊重,此由民法第247條之1以約款對當事人顯失公平為約款無效之要件,可見一斑,是僅須契約約款尚未達明顯不公平、不相當之狀況,法律上均應承認其效力,縱該契約係以定型化約款之形式為之,亦與一般私法行為相同,原則上仍均屬有效,僅於有法定情形始例外無效,評價上尚無二致。倘僅因契約係以定型化約款之方式為之,即由法院就約款內容之對價關係嚴加審核,一旦不能認定雙方之給付義務客觀價值完全相等,即逕予宣告無效,顯然過度干預前開法律所容許之契約自由範圍,亦與民法之基本精神不符。再按,所謂定型化契約應受衡平原則限制,係指締約之一方之契約條款已預先擬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約,否則,即受不締約之不利益,此際,始應適用衡平原則之法益,以排除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蓋此情形,倘貫徹「締約自由原則」將使居於經濟上之弱者之一方,無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不利益,故縱他方接受該條款而締約,該條款亦應認違反衡平原則而無效,以符平等互惠原則。茲依一般申請信用卡實務,通常係在申請人有使用信用卡需要時,始向發卡機構取得申請書填寫,填寫完畢後亦無立即交付之必要,信用卡申請人有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信用卡之權利及自由,顯非經濟上之弱者無疑,且未自上開約定獲取任何利益,如認上開契約有違民法保護債務人之任意規定,自可不訂定信用卡申請契約,並不會因未成為信用卡申請人而生不利益,或經濟生活受制於發卡銀行不得不為信用卡申請人之情形,而訂定信用卡申請契約。再者,發卡銀行於其核發信用卡予申請人後,對於之後申請人之消費額度多寡及其能否依約如期清償均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在此情形,發卡銀行本身即承擔有極大風險,能否謂發卡銀行即為締約一方之強者,信用卡申請人即居於經濟上之弱者之一方,亦屬未定;故於信用卡約定條款中要求信用卡持卡人須就遲延債務依約定利率負給付遲延利息之責任,並未加重信用卡申請人之責任。況,現今社會已走向無真實貨幣交易時代,信用卡、IC卡已取代真實貨幣,這些改變及進步帶給社會生活極大的便利,減少社會大眾大量的舟車勞頓,因而為政府主管機關及許多銀行大量採用。惟前述改變及進步,均係立基於交易信用之共同基礎上。金融機構因為信賴消費者的信用,給予消費者不需付款即可購物的服務。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既已取得信用卡並持卡消費,自應基於雙方間交易信用之共同基礎負理性消費責任,如發現消費款項可能有逾越己身經濟能力而無力清償消費帳款時,即應立即停止繼續超額消費或隨時向發卡銀行終止信用卡約定,何能將責任全歸由發卡銀行單方負責而謂系爭約定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準此,系爭遲延利息約定條款,固係定型化之契約,惟核其內容,並無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情事,或顯失公平,原審判決僅以信用卡契約約定20%計算之遲延利息高於銀行業對於無擔保借款之利率水準,認定所謂上開條款不利於被上訴人,應屬無效,逕自認定應以年息1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為不可採。」

參、循環信用之簡介

一、循環信用之定型化契約範本  

  所謂循環信用,係依據財政部金融局所訂定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五條規定而來,茲將該條文全文摘錄如下:

「(註:本條約款應全部以紅色文字標示) 持卡人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繳付貴行,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當期清償全部之應付帳款約定。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依第三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應付帳款之百分之 (如低於新台幣 元,以新台幣 元計),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註:各銀行得視本身狀況自行約定最低應繳金額之計算方式,但應明定於契約中
)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各筆帳款結帳日起

 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 (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年息百分之 (日息萬分之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壹仟元,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註:銀行對同時持有貴行兩張以上信用卡之持卡人,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如採持卡人歸戶合併處理者(非依卡片類別分開處理者),應明定於契約。)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依第三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之計算方式為 。(各銀行得自行決定是否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以及收取標準,但擬收取者應明定於契約,並應注意符合衡平原則)。(註:各銀行就「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或催收費用之計算方式,應於實際契約及持卡人手冊中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其範圍、計息方式、起訖期間及利率,又各銀行計收之循環信用利息與違約金,若兩者合計實質之利率逾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各銀行應於契約中舉例計算公式,並以顯著方式標示,以利持卡人瞭解)」

 由上開條文可知,循環信用發生之原因有二:1、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2]以上之款項,而未繳清全部帳款,並就該未繳清之部分,以支付循環利息方式,延後繳納,且於延後之期間內,得隨時清償該未繳清部分金額之全部或一部。2、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屆至時,未繳納任何款項,或於繳款截止日之後,始繳清當期應繳全部金額。

二、循環信用之性質

  關於循環信用之性質,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628號判決:「持卡人依其與發卡機構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償付帳款,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此種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委任契約之性質,倘持卡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就當期應償付之帳款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持卡人則依約定給付循環利息者,又具有消費借貨契約之性質。」,由此可知,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循環信用於性質上屬於消費借貸契約,而且係基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之約定,故循環信用之利息,即為約定利息。

  由於循環信用係屬於消費借貸契約,因此,目前各銀行以入帳日[3](即發卡銀行支付信用卡消費帳款與特約商店之日),作為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起算日,應屬合理。蓋入帳日乃銀行實際支付消費帳款與特約商店之日,而消費者若未使用信用卡,除非得特約商店同意,否則即應於消費當時以現金付款,故消費者在使用信卡後,以循環信用方式付款與發卡銀行者,自應負擔自入帳日起起算之利息。  

三、循環信用條款得否成為契約之內容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名是其內容;明示其內容有困難者,應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該條款始成為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又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成為契約之內容(同法第十四條)。而就目前我國信用卡之普及率觀之,信用卡已成為消費者慣用之支付工具,持卡人於申請信用卡時,應均會普遍認知未清償繳款項目時,即負有依所謂之循環信用方式而計付利息之義務,故該循環信用條款對於消費者而言,應屬可預見。再者,目前各發卡銀行就循環信用條款之約定,不論在簡易之信用卡申請書上,或在詳盡之定型化信用卡契約書中,均依據財政部頒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確實載明並附句案例解說,故應屬已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費者於接獲信用卡後,開始使用信用卡者,即可認定持卡人同意循環信用條款成為契約內容。因此,綜上所述,以目前實務上信用卡運作之模式,及消費者使用信用卡之方式來說,該循環信用約款應可成為信用卡契約之內容。[4]

四、循環信用利息之利率

  目前各銀行幾乎在定型化契約書上所規定之循環信用利率,大多趨近於年息百分之二十(約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例如:95年度北簡字第44303號(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息百分二十);95年度北簡字第43582(美商花旗銀行,年息百分二十)94年度雄簡字第9766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95年度雄簡字第2984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94年度北簡字第39288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息百分之二十),以及本案例(美商花旗銀行,年息百分二十)等等。但是,上開近乎年息百分二十之利率是否有無約定過高而顯失公平之情形,則不無討論之空間,本文將針對此問題討論之。

肆、案例事實之評析  

一、本案例應適用消保法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可知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於處理消費者保護事件時,應優先其他法律而適用。本案例為被告乙向原告美商花旗銀行簽訂信用卡契約,然後由被告乙取得原告所核發之信用卡,以作為其個人與他人交易時之支付工具,在解釋上應認為被告乙係以消費為目的與原告簽立信用卡契約,並接受及使用原告所提供之信用卡及其相關服務,因此,本案例如將來因該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發生糾紛時,自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節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

  本案例中第一審簡易判決(94年度北簡字第36433號判決)僅謂「本件信用卡契約雖明定遲延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但是本院考慮原告係金融業者,被告係一般消費借貸之客戶,雙方締約能力顯有差距,尤應注意此一利率是否不當加重客戶負擔。何況,近年銀行定期儲蓄利率較低,惟本件信用卡契約仍以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顯然過高;本院參酌銀行業對於無擔保借款之利率水準,應認為本件遲延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十五較適宜,約定利率超過此部分即顯失公平而無效。故本件遲延利息僅得計算至百分之十五,超過部分為無效。」,由該判決理由觀之,其似乎並未明確表明究竟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節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而認定該循環信用利率約款無效。至於第二審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224號判決)理由,中,則有多次使用「消費者」的字眼,但又提到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因此,亦無從由該判決理由中得知究竟是否完全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節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來認定該循環信用利率約款為有效。  

二、本案所約定之循環信用利率是否妥適

  本案例中,原告與被告所約定之年息百分二十之循環信用利率約款是否有效一事,一審判決認為該利率約款顯失公平而無效,而認為應降為年息百分之十五,至於二審判決則持相反之見解,認為該利率約款並未顯失公平,應認為有效。 

  對於此問題,本文基於如下理由,認為該近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循環信用利率約款,已違反誠信原則,對於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認為無效:

1、對照目前市場上一般銀行之貸款利率平均大約落在年息百分七至百分之十附近(例如房屋貸款、信用貸款),甚至有些優惠貸款的利率只有年息百分之四附近(例如青年首次購屋貸款),可知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之貸款利率近乎年息百分二十之利率明顯過高,尤其是與相同無具體擔保之信用貸款的利率來比較,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之貸款利率仍然明顯過高。

2、現今台灣的銀行業者關於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的約定,幾乎每家業者所約定的利率都近乎年息百分二十,對於使用信用卡之消費者來說,除了沈默地接受銀行業者所事先預定的條款之外,幾乎沒有其他無的選擇空間(除非選擇不用信用卡)。況且,使用信用卡交易已逐漸變成一種交易常態,幾乎人手一張信用卡,信用卡已是一種普及化的商品。

3、在一般貸款的情形,幾乎從來沒有銀行與借款人達成年利率接近百分之二十的約定,考其原因,是因為在一般借貸案件,貸款金額經常高達數十萬元或百萬元以上,因此利息的高低往往是借款人所關心的焦點。反之,在申請信用卡之情形,因為使用信用卡交易之金額往往不高,且消費者一般預期心理,均認為自己本身經濟狀況不差,應該能負擔起一般消費金額,一定不會積欠卡債,因而,於辦理信用卡時,對於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通常均不在意,而未表示異議或懷疑,再加上國內幾乎每家銀行業者均將利率約定在近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情形下,導致消費者幾無與業者進行磋商之空間。

4、有學者認為:民法第205條年息百分二十之限制規定,不得解為凡年息未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即無任何不公平可言。蓋該條立法目的,在於禁止債權人以約定近乎年息百分二十之方式,向債務人取得不符公平合理之利潤。換言之,年息百分之二十,對於立法者而言,已屬最大容忍之範圍,一旦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民法立即干預,而賦于債務人拒絕給付之權利。故銀行以近乎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循環利息,不無類似高利貸之嫌。再者,依民法第204條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此項提前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由此可見,立法者認為年息百分之十二,即屬於對於債務人之過重負擔,而應賦予債務人提前減輕甚至消除債務之權利。從而,發卡銀行以定型化條款方式,向持卡人收取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二之循環信用利息,顯屬立法者不予認可之超額利潤。[5] 

線上博奕 | 現金板 | 老虎機 | 真人百家樂 | 線上博弈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