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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給政府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2016/06/04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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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寫信給政府,有權作主的大官往往看不到。據說他們都非常忙,沒時間看每一封信,除了非常重要的信。但是,信重不重要,卻是由大官手下那些阿貓阿狗決定,而那些阿貓阿狗往往沒有能力判斷哪封信重要?哪封信不重要?為了省麻煩,一律歸類為「不重要」。所以每一封信,都由那些阿貓阿狗隨便用公式化的官樣文章把你打發掉。

貳、
  即使偶爾(千分之一或萬分之一的機會)讓有權作主的大官(例如總統府裡那位特大號大官)看到了吧,但政府官員都是二、三流人才(不信請你去問問那些電視名嘴,這可都是他們說的),寫信給他們,他們往往看不懂,不知怎麼處理,還是交給手下那些阿貓阿狗隨便用公式化的官樣文章把你打發掉。

叁、
  因為這樣,所以會有版主所貼那種千篇一律的制式回覆,那就是官樣文章。
  例如:政府一天到晚嚷嚷「節能減碳」,可是一方面卻又大力打壓「節能減碳」業者。祇因「節能減碳」產業若大行其道,會危害某些利益團體的既得利益!
  「無知刁民,竟敢來老虎嘴邊搶肉──是可忍孰不可忍?!」

肆、
  以下是某節能業者寫給總統府的信:
  一、你們信誓旦旦的「節能減碳」政策,究竟是真的還是假的?如果是真的,你們自己毫無踐行「節能減碳」的辦法與能力,當民間研發出「節能減碳」的技術與產品,為什麼你們要大力打壓?如果是假的,如此欺騙人民,究竟有何目的與意義?
  二、你們傾全力動用大量資源祇能節能1%,卻長期漠視蔑視甚至歧視敵視民間能夠節能數十%的事實,甚至大力打壓封殺,又是什麼道理?
  三、難道,政府祇要求節能1%,省多了沒有好處也沒有意義,所以不需要省那麼多,因此政府嚴禁節能超過1%?請問:是這樣嗎?
  四、是什麼樣的笨蛋,會說:「考試祇要5分就好,超過5分以上都不要。是誰那麼可惡,沒事竟敢考100分?殺!」
  五、是否,油品業務是國庫重要收入,因此政府並不鼓勵人民省油?省油產業是狗拿耗子,影響國家「鼓勵浪費提升消費以充盈國庫」的千秋大計與經濟命脈,所以政府一定要大力打壓封殺?
  六、你們規定「銷售省油產品必須經過XX機構認證或測試」的法律依據何在?是什麼法的第幾條第幾項?內容是什麼?何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何時公告實施?登載在哪裡?
  七、不論此規定是否於法有據?不論此規定是合法或違法?縱然是違法的規定,亦須公告週知,請問何時公告?登載在哪裡?
  八、所謂「省油產品的專業測試機構」座落何方?正式名稱全銜叫什麼?於何時成立?出資者是何人或何機關?負責人是誰?
  九、規定以「不會測試省油產品也不願測試省油產品、非省油產品專業測試機構」的汽車測試機構作為省油產品的測試機構,法律依據何在?是什麼法的第幾條第幾項?內容是什麼?何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何時公告實施?登載在哪裡?
  十、「自行測試的真實紀錄不得公佈作為廣告訴求」的規定,法律依據何在?是什麼法的第幾條第幾項?內容是什麼?何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何時公告實施?登載在哪裡?

2015-05-18 18:10:11 補充:
  十一、請問,什麼叫作: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既然「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當然表示該廣告非常明顯地誇大,「一般或相關大眾」一看就知道有問題,認為根本是在唬爛,自然不會相信與接受,當然更不會前往消費,如何又會「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如何又「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明知道是騙人的廣告,消費者還要拿著辛苦賺來的銀子捏呆呆去受騙!你們簡直在侮辱人民群眾的智商!這樣侮辱人民群眾智商的文字,還拿來當作認定「虛偽不實」的「處理原則」,請問當初立法者是不是白癡?

2015-05-18 18:16:00 補充:
這樣白癡的立法,你們還拿來作為執法依據,並雷厲風行,請問,你們是不是同樣白癡?
  再說,行政機關要扣人家罪名,當然要掌握充分證據,而世間行業千千萬萬,各行各業有其行業門道與技術機密,隔行如隔山,外人難窺其堂奧,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中,執法者與裁判者如無相關行業背景,對各行各業(尤其像省油產品這樣的特殊行業)完全外行,倘若又不願親自試用調查瞭解,對產品品質與業者之訴求難作正確之評判,即無權任意裁定所謂「表示或表徵與事實相符或不符」。此時如僅憑直覺認定即任意裁定所謂「表示或表徵與事實相符或不符」,即為不公正不客觀,所作任何處分裁定皆為不公平之裁定。

2015-05-18 18:19:30 補充:
  換句話說,一個號稱「職司競爭秩序之競爭法主管機關,擔負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的重責大任」的執法機關,自掛牌成立以來,竟然沒有半個工科與科技背景出身的人物作其成員!
  換句話說,衝著這樣的組成結構,本人敢當面拿著麥克風大聲向你們嗆聲叫囂:「你們懂個屁!」
  難怪你們那個張志斌小胗每次在法庭上面對我方的嚴正質問時,總是期期艾艾囁囁嚅嚅瞠目結舌無言以對,因為他什麼都不懂!
  一群什麼都不懂的官僚與一個什麼都不懂的機關,竟敢依據一個狗屁不通的法律條文,動輒對無辜人民裁定「廣告虛偽不實」的處分,無辜人民就應坐以待斃嗎?

2015-05-18 18:20:12 補充:
  十二、又,什麼叫作:所稱「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既然你們自命為正義使者,自以為替天行道,那麼,再請問:什麼叫作「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
  這段文字簡直比前段文字還要混帳!任何看得懂中國字的中國人或「仰慕中華文化」的外國人,祇要把這些文字連貫起來,就知道其不通而矛盾簡直令人髮指!
  所謂「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就是說「不論」你產品品質「是否」與廣告內容「相符」,因為「有可能」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所以是「引人錯誤」!依字面涵義,有兩種情況應該分別討論:

2015-05-18 18:20:54 補充:
  先說「否」的情況。既然「否」,當然就是「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這時,如果撇去上述所說「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這樣莫名其妙的條件,當然就會「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而有「之虞」的問題。
  但是,如果「是」的情況呢?既然「是」了,當然是「表示或表徵與事實相符」,也就是說,商品廣告陳述內容與事實相符,沒有誇大,當然更沒有欺騙,那麼,請問,為什麼又會「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為什麼其認知或決定是「錯誤」?

2015-05-18 18:21:26 補充:
換句話說,「一般或相關大眾」受到一個「表示或表徵與事實相符」的廣告影響,而前往購買該產品,這樣也算是「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嗎?再易言之,一種品質與廣告完全相符(或有過之)的優良產品,消費者受廣告影響,而前往購買來使用後非常滿意並受用無窮,《公平交易法》也要認定為「引人錯誤」嗎?公平會更要據此認定為廠商騙人,必須處罰並不得繼續宣傳與銷售嗎?

2015-05-18 18:21:53 補充:
  依此邏輯,所有廣告公司都應關門大吉,所有廣告業事業主與廣告業從業人員都得蹲在家裡孵豆芽或吃飽等死(或沒飯吃活活餓死)!依此邏輯,世間所有商品都不應透過廣告宣傳銷售,祇能摟在懷裡自爽或留著自用,那豈非開倒車回到自給自足的原始社會?綜上更可以得到一個偉大的結論:任何產品都不得銷售販賣,也就是禁止世間所有商業行為,所有工業鉅子、商場大亨都得把產業關門,把產品丟棄銷毀,把員工資遣,然後回家種田採野菜養活自己。如果想要獲取蛋白質以平衡體內營養,還得學會狩獵或養殖,無此能力者祇好挖蚯蚓、抓昆蟲為食。易言之,吾儕必須捨棄現代文明生活,回歸過去農業、游牧或原始生活。請問這又是一種甚麼樣的混帳邏輯?

2015-05-18 18:22:19 補充:
伍、
  總統府回覆如下:
  謝謝您的來信。對來信內容,我們非常關切與重視,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行政院處理,並由行政院直接給您回覆,請您靜候處理結果。感謝並祝福您!

陸、
  結果:
  沒有結果。

2015-05-18 18:28:29 補充:
結論是:
寫信給政府沒有好處,祇是浪費時間。不如利用那些時間做其他更有意義的事!

2015-05-18 18:29:39 補充:
因為政府就是行屍走肉!

本文出自: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513000010KK05754EDM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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