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法律追訴權?
2009/09/2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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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並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名詞.
但名人和政治人物經常都在有法律糾紛時將"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掛在嘴上或以文字發表其對對方的行為或希望對方道歉的回應.
依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關於刑罰之計算標準,請查刑法第八十一條。
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是為原則。自起算之日即開始進行,其期間如有法定原因,應停止進行,也就是追訴權時效之停止。
"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名詞並非法律用語,不生法律上之效力. 對要提告的對象就只有在其不法之行為的量刑範圍內的法定追訴期(有效提訴期間)告或不告!
儘管如此, "保留法律追訴權"比法條簡易明瞭, 發表聲明對某犯罪行為人"保留法律追訴權"具有宣示的效果; 也有相當的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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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 1樓. 邱彼得2009/11/26 09:21也許是一種保守的說法
正式的說法是--我暫時不行使追訴權,我先警告你,我是站在正義的一方,如果你不採取我要的行動,或許我就會行使追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