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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裔華僑爭產 兄私賣房產 弟獲判賠200萬
2018/12/19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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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裔華僑兄弟吳志偉和吳志鴻因爭家產而打官司,弟弟吳志鴻於2016年5月提起訴訟,狀告哥哥吳志偉擅自賣房並獨吞財產;紐約州高等法院日前判定吳志鴻勝訴,吳志偉需賠償近200萬元。

1979年吳氏兄弟隨家人從越南來到美國,父親2002年心臟病逝,留下一筆財產,兄弟二人利用該財產註冊「新角度不動產公司」(New Angle Realty Corp.),吳志偉擁有51%的股權,而吳志鴻擁有49%。

「新角度不動產公司」擁有並管理15棟公寓和兩家商店;吳志偉於2013年擅自售賣位於柯林頓街(Clinton St.)69號的公寓,並獨吞全部財產共420萬元。娛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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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對哥哥的信任,吳志鴻並沒有定期查看公司收入來源和報稅明細,因此直到2016年才發現此事,於2016年5月11日起訴吳志偉。

根據法律文件,由於吳志偉的真實收入比交易紀錄顯示的多,吳志鴻進一步發現吳志偉賣房賺得的420萬元中,含有70萬元的現金交易。

兄弟二人於2003-2009年共同經營位於擺也街(Bayard St.)的波記潮州小食;2009年11月,吳志偉用母親給他的30萬元,在格蘭街(Grand St.)開了另一家餐館,兄弟二人自那之後便分別經營兩家餐廳。

吳志偉在被告後提起反訴,稱吳志鴻在2009年起便停止支付他餐廳所得,因此他便用賣房的所得來彌補自己的損失,獨吞所有財產。

法院判決書顯示,吳志偉從未提供柯林頓街69號公寓的交屋聲明(closing statement)及其他有效證據,且多次空口無憑,因此駁回他的反訴,並判其需賠償吳志鴻177萬4568.74元。

截至截稿前,吳志偉並未就法院的判決回應記者的提問。

吳志鴻的律師利佛(Max D. Leifer)18日表示,吳志偉在房產交易時也沒有提供公司的股權證明,產權公司無法了解公司的股權分配,因此根據吳志偉宣誓書的信息售賣房產,導致欺詐。

利佛說,此類房產糾紛較易發生在共有公寓(Condo),較少發生在合作公寓(Co-op),因為合作公寓的住戶並不擁有產權,僅享有公寓的部分股權,且有董事會管理,無法隨意進行房產交易。

利佛說,華人的交易和繼承,常基於口頭約定,而無書面證明,在遇到糾紛時難以解決;他表示,郵件往來和書面文件等都是有力證據,可有效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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