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王佳婉等9年 41歲懷孕po原裝肚
2012/10/1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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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2日 【許晉榮╱台北報導】
王佳婉po去年雙十節「冒牌媽媽」照(左)和今年撫肚「保證原裝」照。
主播王佳婉等9年 41歲懷孕po原裝肚
41歲的東森主播王佳婉與捷年集團總裁呂台年結婚近9年,肚皮始終沒動靜,直到前天(雙十國慶),記者出身的王佳婉突然在個人臉書發布喜訊,宣告自己不用再當「冒牌媽媽」,因為肚子裡已有「原裝貨」,她昨坦承懷孕4個半月,喜悅之情溢於言表。
陳海茵:恭喜小主
王佳婉主播生涯約11年,疑因長期壓力籠罩,求子過程頗為辛苦。她2009年曾透露罹患「自律神經失調」,身體功能不自覺被磨損,常感心臟快病發,健檢也查不出原因。後來她透過踩飛輪、騎馬及進健身房運動等,慢慢找回健康。
王佳婉老公呂台年51歲,經營房地產、旅館多元事業,曾有過一段婚姻,有一雙兒女,全家相處融洽,但王佳婉始終渴望懷孕,如今總算求子成功,開心在臉書上分享喜訊,還po了一張對照圖,畫面一半是她去年抱別人孩子的「冒牌媽媽」,另一半則是她輕撫肚子宣告「保證原裝」,同事陳海茵也送上祝賀:「恭喜小主!」
東森主播近來喜訊頻傳,自主播組換樓層後,主播徐湘華剛順利產子,緊接王佳婉又懷孕,「孕」勢頗旺。但新聞部總監孫嘉蕊否認「風水說」:「心情好,工作開心,自然容易受孕啦。」
王佳婉(右)與老公呂台年常一起出席公開活動。
東森新聞熟面孔 年撈180萬
姓名:王佳婉
年齡:41歲(1971╱06╱26)
身材:160公分╱47公斤
經歷:曾任《英文中國郵報》資料編輯、新唐城有線電視公關企劃、三立主播兼記者,現為東森主播
婚姻:2003年底與捷年集團總裁呂台年結婚至今近9年
年薪:推估約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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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不知道2018/04/01 10:4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2087號
原 告 王佳煌
王佳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 告 林境南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房屋
遷讓返還原告,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上開房屋遷讓
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仟貳佰肆拾陸萬柒
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2樓. 觀眾2014/09/05 12:45王牌 : 湖北廣濟人
台灣詩人。著有《雜詩誰吟》、《誰文誰說》、《歌詞與朗頌詩》等。
本名:王佳婉
筆名:王牌、艾之味、詩音、米可白、瘦云王牌 ...... - 1樓. 訪客2013/12/27 08:11【裁判字號】 100,法,48 【裁判日期】 1001216 【裁判案由】 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王佳婉(即財團法人同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同賢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為配合基金會運作需要,財團法人同 賢教育基金會乃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召開第4 屆第5 次董 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0 年11 月21日以北教社字第1001647020號函核准在案。為此,爰聲 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亦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可參。故 依上開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 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法人係屬他律法人,並無意思 機關,是法律遂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於原捐助章程 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 圍內時為之。再者,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 ,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三、經查,財團法人同賢教育基金會前於100 年10月25日召開第 4 屆第5 次董事會,並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且業經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於100 年11月21日以北教社字第1001647020號 函核准在案等情,固據其提出原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 、修正條文對照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 年11月21日北教 社字第1001647020號函及修正後捐助章程等件在卷為證,堪 信為真。惟依首揭民法規定,財團法人既屬他律法人,並無 意思機關,則有關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修正,自不得由董事 會或董監事聯席會逕行擬議修改或增列相關條款,而應由民 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所示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詎本件財團法人同賢教育基金會之 「董事會」竟先行擬議修改或增列相關條款變更其捐助章程 後,始檢附如附件所示之對照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其變更, 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難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