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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機制
2010/08/3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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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審判法官

文/林峰正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台灣法律網】


    這幾天為了高雄地方法院今年六月間作成一件性侵害案件的判決結果,引起民眾不滿,遂在網路上發起連署,要求應將作成該判決的法官免職調查,在短短不到十天的時間,即帶動大批網友的支持,有將近20萬人支持以上主張。

    人民的力量的確不可小覷,高雄地院由行政庭長出面說明,認為該案是法條適用的問題,也是立法不妥所致,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置,若判決結果不符合社會期待,法院也會虛心接受,並檢討改進。司法院則回應指出,判決結果與民眾期待有落差須依上訴方式救濟,本案已由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會全部重新調查衡量。

    看到這樣的發展的確令人唏噓不已。過去的司法高高在上,神聖不可侵犯,因此有皇后的貞操之說,司法判決儼如輿論禁地,哪容得了一般凡夫俗子指指點點,就連法律系的學生也一再被教導說審判中的案件不應評論,若因此引發公眾審判對司法的獨立客觀會肇致極大的危險。

    但隨著政治民主化的腳步,媒體高度自由化的結果,未判決確定的案件遭到媒體批判早已司空見慣,現在更拜電腦網路傳播快速、廉價之賜,可以在短短幾天之內便匯聚成龐大數量民眾支持的公眾意見,讓被批判的機關或公眾人物難以招架,就連對司法判決的意見也不可避免,必須承受這樣規格的網路審判。

    從結果來看,已經不是法官審判人民,現在早已主客易位,是人民在審判法官,差別在於法官的判決會真正發生效果,人民的公審初步只能成為抒發憤懟情緒的管道,能夠發揮什麼樣的效果,仍有待進一步的觀察。

    本案法官應適用《刑法》第227條準強姦罪或檢察官所引用的《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確有爭議的空間,或許法官真有思慮不周之處,應立刻進行檢討,並在二審時加以改正,端出一份合法又合乎社會經驗法則的判決以服眾。不過,我也要對參與連署嚴厲批判法官的網友提出一點質疑,這十餘萬的網友究竟有多少人真正仔細看過判決書的內容,更不要說完整的卷證資料?

應設法官評鑑機制

    問題來了。假設多數參與連署的網友連判決書的詳細內容都沒見過,就表達強烈的反對意見,進而形成巨大的社會壓力,我們就會開始擔心這種意見之中的理性成分。更進一步的推論便是,所謂《憲法》保障應給予法官的獨立審判空間難保不會受到嚴重的侵蝕。易言之,在這難以承受的社會壓力之下,二審法官不改判更重的刑期顯將難以對社會交代,還有什麼獨立審判的空間嗎?

    司法需要監督,且是符合理性的監督。因此,在法官法的草案中,大家都支持應讓案件當事人有權對不法不當的法官及判決提出檢舉,再由有外部人士,如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的評鑑機制調查後提出專業的評斷。法官有錯,該斬則斬,絕不寬貸。此外,若有法官認為他審判的案件受到誤解,也可以主動申請評鑑,讓專業的評鑑說話。換言之,法官評鑑機制是兩面的,覺得受到冤屈的當事人或法官都可以利用。

    可惜,法官評鑑機制的設置迄今仍是空中樓閣,因此也讓法院的判決爭議無日無之,如此的現狀害了受苦的百姓,同時也有可能保護不了可能被冤枉的法官。雖說法官評鑑機制並非萬能,但畢竟是一個提供理性評斷意見的可能設計,誰說法官評鑑機制對法官就一定是負數呢?

新任司法院長的司改功課


萬事皆然,找到對的人,事情就成功了一半,反之則否。司法改革的事情自然也不例外。馬總統在全國民眾的殷殷期盼之下,提名資深律師賴浩敏先生為新任司法院長,法學教授蘇永欽先生為新任司法院副院長。一如往常,媒體有各種的分析及議論,包含政治的、司法的,但民眾真正關心的應該是新的正副院長要將司法帶往什麼方向。

 為了監督總統依憲法所提名的司法院大法官及正副院長人選,自2003年開始,台灣法學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組成「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含正副院長)聯盟」,對於總統提名人選的品德操守、專業素養、憲政認知與司法改革的理念進行評鑑,並具體表達意見供社會各界及國會行使同意權之參考,此次亦不例外,聯盟將會啟動,同時也希望國會能理性行使同意權,不必流於黨派之爭。

 作為司法改革團體的成員,除了參與前開聯盟的運作之外,也要在此預先提出國人所共同關心的司改問題,就教於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人。

 首先,此次「正己專案」所揭露法官的品操風紀問題,已然引起全民公憤,對於違法不適任的法官究竟該如何處置?已逾二十年遲遲不能通過的《法官法》是否是未來司法院要努力的最優先司改法案?原來司法院堅持將評鑑機制設於司法院內,反對外部監督,在自律機制幾乎形同破產的此時,司法院仍然不能同意設置獨立的外部評鑑單位嗎?司法院仍然只同意被動接受民眾檢舉法官,而不同意主動定期全面評鑑法官嗎?司法院仍堅持法官評鑑的門檻高於一般的公務員嗎?

 其次,不只法官的退場機制是問題,法官的進場機制也是另外一個司改難題。以考試的方式進用法官引起的流弊已很清楚,也久為社會所詬病。簡言之,法官最需要的獨立客觀明辨是非的能力一定無法靠一次法官考試自然甄別,這是再明白不過的道理,在法官學習過程中受害最深、付出最大代價的竟是被審判的人民。過去,司法院曾同意終結法官考試,改以遴選方式進用優秀檢察官、律師及學者擔任法官的工作。曾幾何時,最新的《法官法》草案關於法官來源的改革,已不堅持停止法官考試,難道未來的司法院不再強調法官進場機制的改革,任令狀況繼續惡化嗎?

 再者,由法官品操、風紀、裁判品質所引發的司法危機,共同指向一個常年由職業法官獨攬審判大權所形塑而成的審判黑箱,倘若不能打破,實難以杜絕常見的怠惰、濫權、貪污的弊端。東亞近鄰的日本及南韓為了讓司法更透明,已陸續在去年和前年,採納西方陪審制度的精髓,讓人民進入法庭參與審判,迄今為止反應不惡。未來的司法院對於提高審判透明度、打破審判黑箱有何看法?日、韓的作法不值得參考嗎?

 從權力分立的憲政角度來看,司法本是在立法與行政之外,最重要的制衡力量,由庶民生活的角度來看,司法有權力決定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及生活秩序,但自台灣的司法制度開始運作以來,早期受制於威權體制,司法獨立恆遭壓制,威權體制瓦解以後,審判獨立初步確立,但卻又因法官的濫權、怠惰和品操問題,司法竟似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司法制度設計的初衷與理想從未在這塊土地上實現。同為法律人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候選人,面對千瘡百孔的司法,你們不痛心嗎?但看你們如何面對以上這些嚴峻的司改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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