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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書與衛生紙
2024/09/1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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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0年間,小明大學畢業後【幸運】抽中【金馬獎】,於外島服役期間,小明將對其摯愛小玉的思念化為成串的文字,小玉也將小明從外島寄來的情書ㄧ一珍藏在閨房床頭邊精緻的雕花檀香木盒裡,小玉心裡想,這麼多的情書想必足以證成小明對她的愛情,甚至如同傳説中的【海枯石爛】,小玉也由於【天生麗質難自棄】,因此職場上追求者有如過江之鯽,然而小玉的內心有著鋼鐵ㄧ般的意志,【恰想也是伊《小明》ㄧ人】。

男女間的情感變化向來很是複雜、難解,小明退伍後不久,緣起緣滅,情變卦【親像一陣的龍捲風】,小玉心痛於小明的【負心背信】,俗話說【情到濃時反為薄】,而由愛生恨的可怖情景,報章媒體時或有聞,然而那些過分激情的手段並不為小玉所採,小玉的父親是著名的法學大家,傳説【女兒是阿爸的上輩子情人】,小玉的暗夜淚滴誘發【上輩子情人】決定主持正義的決心。

民國72年的4月1日,上輩子情人【告發】小明【侵占軍中財物】,證據是小明擅自取用於其軍中服役時保管的便條紙(頁邊有【圖案】為證,是【公有財物】無誤),小明將軍中使用的便條紙張【易《持有》為《所有》】充當為書寫情書的信紙,小玉的手中至少還存留有一張(檀香木盒先前或因ㄧ時悲憤而將其毀棄)。

想不到

法官並沒有【照字讀字】,而是引用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 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註1)

美國霍姆斯(1841~1935)大法官説【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中國慎到(前395~前315)説【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

剛剛於網路看見一則新聞【大學男內急超商偷衛生紙起訴 法官引用《八尺門》金句判決】(註2),也經由【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52號】(註3),對於法官的仁厚及用心敬表贊同,也稍有補充(法官的免刑判決還是屬於有罪判決,然而,除非法官否定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聲請,否則法官還是不能下【無罪】判決)。

首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ㄧ、第四行後段【⋯得手後旋即離去⋯】,法官判決事實及理由二、免刑之理由第四行後段【⋯而案發當日也是因為在便利商店又突然有如廁的需求,才順手拿起一包價值10元衛生紙⋯】該案被告究竟是【旋即離開】還是【借用廁所】,本案事實如何?稍有疑問。

如果統一超商可以借用廁所,而廁所裡面又沒有提供免費的衛生紙,那麼內急的人迅取一包衛生紙衝往該超商的廁所,是否可以解釋為事後有再到櫃臺結帳的想法?如果能,是否欠缺【偷竊】的故意,構成要件不該當。又是否可能符合【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而下無罪判決。

其次,如果檢察官對於警察機關移請偵辦的案件按【微罪不舉】的法條以【不起訴】結案,對於警察機關會有影響嗎?如果法官認為【一包價值10元的衛生紙】符合【《可罰違法性》或《實質違法性》】的法理,想要下個【無罪】判決,卻礙於簡易判決法條明文應【有罪判決】,因此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轉換】【適用通常程序】,對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檢察官會有什麼影響呢?

基本上還是肯定法官的仁厚及用心,而受理報案的員警及檢察官也都倍極辛勞,想起盧梭説的【人生而自由卻無時不在枷鎖。】

不管是【情書】一張還是【衛生紙】10元,就【可罰違法性】來説,相信均欠缺【實質可罰性】,就刑法謙抑、經濟及人性尊嚴,均有【微罪不舉】的可能,由此角度來思考,本文標題就定為【情書與衛生紙】。

註1: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74台上4225)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74%2C%E5%8F%B0%E4%B8%8A%2C4225%2C001&type=J1&kw=

註2:聯合新聞網(大學男內急超商偷衛生紙⋯)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8215743

註3:司法院裁判書系統(113虎簡152)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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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子若
2024/09/14 07:34
此類訴訟案件讓人啞然失笑,覺得很有意思。如果寫成小說,應該是屬於詼諧的諷刺類型吧?^^

歡迎子若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子若格主的勉勵,如沐春風! 世間事物,無奇不有,人生百態或許也是。

沒有寫過小説,如果有機會動動腦, 或許也稍能減緩老人痴呆,

這是很好的想法。

如果寫成小説,

或許屬於【詼諧的諷刺類型】,

或也是【社會寫實類型】?

阿丙0.62024/09/14 08:15回覆
3樓. Lansing
2024/09/13 13:51

衛生紙一案,檢方犯罪陳述”得手後旋即離去”,與拿了以後去”借用廁所”的法官判決,兩者的論述重點不同,不知是誰避重就輕。

我個人觀點,如果客人在店內貨架上取了貨物之後,除非出了門沒付帳,否則即便拆了包裝,沒出商店大門之前,都無法認定犯了侵占/偷竊罪,不過這類行為在道德上確有瑕疵。

最近美國加州法律對盜竊金額在950美元以下者採取輕罪認定,最後也許不罰了事,以致造成很大社會問題。

百姓不因惡小而為之,律法的制定與執行亦應有守有為。

歡迎Lansing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格主論述周延,敬表贊同。

就刑事訴訟的程序來説,首先是調查證據,繼而由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最後才是按(犯罪)事實適用(涵攝)法律,如果事實無法確定,就沒有辦法適用法律得出有罪與否的結論。

相信事實只有一個,也ㄧ定有某些環節出了問題,檢察官礙於偵查不公開及沒有兩造辯論,法官適用簡易程序,相當大程度限縮調查證據的空間(簡易程序通常不開庭),於必要時的開庭也沒有通常程序的嚴謹,有些是制度的問題,有些是如古希臘哲學家普羅達哥拉斯所説【人為萬物之尺度,以其認為是者説是,以其認為非者説非】。

有人説【法律是最低標的道德】,而刑法有謙抑原理,避免濫用如同醫藥的抗生素,或似如格主所説【即使拆了包裝,沒出商店大門之前,都無法認定犯了《侵占/》偷竊罪。】

格主視野寬廣,【最近美國加州對竊盜金額在美元950元以下⋯】,比較法的參酌對於案例的理解想必能夠更為周延,因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百姓不應惡小而為之,律法的制定與執行亦應有守有為。】善哉斯言,真實不虛。

阿丙0.62024/09/13 17:50回覆
2樓. sallychen
2024/09/11 10:01
有感


很難想像現實中,有人會因為空白信紙或一包衛生紙,

一狀告到法院,因為不符人情常理。而若真如此,

法官衡情酌理不起訴,也很自然!

否則,法院便成為個人隨意告發雞毛蒜皮小事的地方,

浪費司法資源,也造成人際間互動的緊張。

而父親將子女情怨,以竊用信紙方式告到法院,也是不智之舉。

因為,情感的變化因素,起於多端,且結果未必不好!

歡迎sallychen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格主説的甚是,敬表贊同,也稍有補充,

荀子説【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可能無求。

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

法院是解決紛爭的場域,也是人性另一面向的忠實反應,

有人説【法院裏沒有人不説謊】?

有人説【法條千萬條卡輸黃金一條】?

有人説【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仁智互見,

如同世界是否有鬼般,無法實證,只憑信仰。

民主憲政體制下的法院系歐美實施民主政治後的產物,

採彈劾方式,如同三權分立的相互制衡,制衡人性那不堪的另一面向,

所謂權力使人腐爛,絕對權力使人絕對的腐爛。

就刑事案件來説,也如同桌球比賽,檢察官與被告是爭鬥的雙方,

法官立於如中立裁判的角色,不宜介入太深,所謂【不告不理】,

檢察官起訴案件到法院,法官負責有罪無罪的宣判。

這個世界究竟是機器還是心靈,眾説紛紜,也是信者恆信,

法學流派也相互對立衝突,如概念法學派要求明確,

優點是維持社會的穩定,缺點則為【我們都不是機器人】,

照字讀字,一張空白信紙或一包衛生紙,無法否認不是【財物】吧!

有人認為【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優點通情達理,

缺點【人心不同 各如其面,經驗也是,即各説各話。】

我們現行體制有採【微罪不舉】的制度,於條件限制下

賦與檢察官不起訴的權力,法官方面也有類似設計,

如【衛生紙】該案即以【免刑】的形式判決表現出來,

如【情書】該案則更將用所謂【實質違法性】的法理

具體實踐在個案,問題是形式違法與實質違法的界線在那裡呢?

所以要一再引用盧梭説的【人生而自由卻無時不在枷鎖】,

是由於人力太有限了。

阿丙0.62024/09/11 12:33回覆
1樓. 阿丙0.6
2024/09/10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