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貪污改革: 你贊成這樣嚴懲貪污嗎?
2011/07/20 16:45
瀏覽613
迴響2
推薦2
引用0
●台灣應該這樣嚴懲貪污
[理念]
貪污罪, 除科以自由刑外, 應併科高額罰金.
[建議條文]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之罪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十倍之罰金.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之罪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七倍之罰金.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五倍之罰金.
[說明]
為更有效嚇阻貪污, 澄清吏治, 特修正現行法律規定.
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 犯同法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 除科以自由刑外, 得分別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或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為更有效嚇阻貪污, 修改為應分別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十倍、七倍或五倍之罰金. 譬如,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賄賂新臺幣400萬元, 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 應併科新台幣4千萬元罰金.
[參照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迴響(2) :
- 2樓. 柔依雲.2011/09/05 20:21贊成
只是 真能 查辦清楚麼
謝謝您的回應.
請參閱拙文: 司法改革: 你贊成這樣監督檢察官行使職權嗎?
李秋男教授 於 2011/09/25 13:56回覆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448111 - 1樓. 烈日春風2011/09/05 20:18嚴懲貪污,原則上舉雙手贊成,但不能冤枉人。
原則上舉雙手贊成,但不能冤枉人。謝謝您的回應.
請參閱拙文: 司法改革: 你贊成這樣監督檢察官行使職權嗎?
李秋男教授 於 2011/09/25 13:57回覆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44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