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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貪污改革: 你贊成這樣嚴懲貪污嗎?
2011/07/2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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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該這樣嚴懲貪污
 
[理念]
貪污罪, 除科以自由刑外, 應併科高額罰金.

[建議條文]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之罪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十倍之罰金.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之罪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七倍之罰金.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五倍之罰金.

[說明]
為更有效嚇阻貪污, 澄清吏治, 特修正現行法律規定.
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 犯同法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 除科以自由刑外, 分別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或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為更有效嚇阻貪污, 修改為分別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十倍、倍或五倍之罰金. 譬如,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賄賂新臺幣400萬元, 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 應併科新台幣4千萬元罰金.

[參照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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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2) :
2樓. 柔依雲.
2011/09/05 20:21
贊成

只是  真能 查辦清楚麼

謝謝您的回應.

請參閱拙文: 司法改革: 你贊成這樣監督檢察官行使職權嗎?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448111

李秋男教授2011/09/25 13:56回覆
1樓. 烈日春風
2011/09/05 20:18
嚴懲貪污,原則上舉雙手贊成,但不能冤枉人。
原則上舉雙手贊成,但不能冤枉人。

謝謝您的回應.

請參閱拙文: 司法改革: 你贊成這樣監督檢察官行使職權嗎?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448111

李秋男教授2011/09/25 13:57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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