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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公費安置
2015/04/0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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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說明

  1. 提供本市低收入老人生活能自理者及失能老人,分別安置適當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護理機構。
  2. 提供本市1.5倍中低收入戶老人,需經照顧服務管理中心評估為重度失能者分別安置適當長期照顧機構及護理機構。
  3. 補助金額:
    1. 安養機構:由本府社會局按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撥付,專供託養老人安養之需。委託安置費用每月包括給養費、營養費、醫療照顧、衛生用品費、服務費及零用金新臺幣三千元。
    2. 長期照顧機構者:日常生活功能量表重度以上需插管照顧,由本府社會局按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撥付,其餘長者按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撥付,專供託養老人養護之需。委託安置費用包括給養費、營養費、醫療照顧、衛生用品費、服務費。
    3. 護理機構者:由本府社會局按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元撥付,專供託養老人護理之需。委託安置費用包括給養費、營養費、醫療照顧、衛生用品費、服務費。

申請條件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老人。
  2. 本市列冊1.5倍中低收入戶老人。

申請方式

受託老人或家屬備妥申請本安置應檢附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由區公所初審後提報本府社會局派員訪視符合規定者,轉各受委託機構,辦理入住手續。應備文件:

  1. 入住安養機構
    1. 臺南市政府辦理老人公費安置申請表。
    2. 三個月內體檢表【體檢項目包含肺結核(X光)、愛滋病、梅毒、B肝、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一般抽血、尿液】。
    3. 低收入戶證明。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長期照顧機構:
    1. 臺南市政府辦理老人公費安置申請表。
    2. 三個月內體檢表【體檢表項目包含肺結核(X光)、愛滋病、梅毒、B肝、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一般抽血、尿液】。
    3. 低收入戶證明。
    4.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請附核定公文或調查表。
    5.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3. 護理機構:
    1. 臺南市政府辦理老人公費安置申請表。
    2. 三個月內體檢表【體檢項目包含肺結核(X光)、愛滋病、梅毒、B肝、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一般抽血、尿液】。
    3. 低收入戶證明。
    4.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請附核定公文或調查表。
    5.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7. 檢附區域級醫院醫生診斷證明書(需載明:氣切、洗腎、呼吸器、精神疾病等病歷)

聯繫窗口

06-2991111#8012、06-6322231#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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