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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2013/04/26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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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1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

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

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者。

第 3

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健康食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發給健

康食品許可證:

一、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

    有明確保健功效;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依申請

    人所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及佐證文獻,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

    認定之。

二、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一項健康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及規格標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得由學術研究單位

提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第 4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

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

    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

    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三、提出科學證據,以支持該健康食品維持或影響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

    能之說法。

四、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的一般性好處。

第 5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 為縣 ()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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