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 旨:為推展射箭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積極進取之精神,特舉辦本比賽。
貳、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參、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射箭協會、臺中縣政府
肆、承辦單位︰臺中縣體育會射箭委員會、臺中縣立中港高級中學、臺中縣立四箴國民中學
伍、協辦單位︰臺中縣議會、臺中縣體育會
陸、活動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起至9月20日止(共計四日)
柒、比賽地點︰臺中縣立射箭場(臺中縣梧棲鎮大智路一段646號)
捌、參加單位︰凡本會會員,且已繳納本年度會費者,方得以各級學校、各縣市委員會或運動俱樂部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比賽。
玖、競賽制度:
一、競賽種類:反曲弓及複合弓
二、競賽組別:公開女子組及公開男子組
三、競賽項目:個人對抗賽、團體對抗賽及反曲弓男、女混雙對抗賽
四、競賽距離:反曲弓70公尺、複合弓50公尺
五、注意事項:
(一)報名之隊伍或人數未達射箭規則中3.7.4時(各組報名不足6隊或12人不予舉行),得於報名截止時由主辦單位通知競賽組另安排併組或取消該賽程,並通知原單位並退還報名費。
(二)各組選手不得同時報名不同競賽種類及組別,僅能擇一參賽。
(三)各單位僅能由團體資格賽成績最優的一隊晉級團體對抗賽;複合弓項目不設團體賽。
(四)各組個人對抗賽依新賽制錄取前104名晉入個人對抗賽。(複合弓項目依據報名人數比例錄取晉級個人對抗賽)。
(五)各組團體對抗賽錄取前16隊晉入對抗賽。
(六)如各組參賽人數未達對抗賽標準,則依射箭規則於技術會議中修訂。
(七)各組之團體對抗之出賽名單,請於資格賽後及團體對抗賽前一天,提交於大會記錄組;未提交者由大會依資格賽成績安排團體出賽名單。
(八)反曲弓男、女混雙對抗賽名單由各單位男、女資格賽排名最優之ㄧ位選手為出賽名單;若須修改名單則須依照射箭規則於對抗賽前提出更正名單。
拾貳、比賽規則︰依中華民國射箭協會2010年頒佈之射箭規則辦理。
1. 個人對抗賽採新積點賽制。
2. 複合弓資格賽採80公分1/2直徑靶面(得分區5-10分);複合弓個人對抗賽採擊中/未擊中靶面賽制。
3. 反曲弓男、女混雙對抗賽賽制。
拾參、報名手續︰
一、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本(99)年9月8日止採通訊報名,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點:104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1室 李森靖 先生收。
三、報名費︰參加個人競賽者每名新台幣參佰伍拾元整 [含運動意外保險],於報名時以匯票或現金袋與報名單一併附郵,未附報名費及逾期者不予受理。
拾肆、錦標與獎勵︰
一、各組個人、團體組及反曲弓男、女混雙。
(一)各組之個人依個人對抗賽決賽局成績之排名;前四名頒發獎盃及獎狀,第五名至第
八名頒發獎狀。
(二)各組之團體依團體對抗賽決賽局成績之排名;前四名頒發獎盃及獎狀,第五名至第八名頒發獎狀。
(三)反曲弓男、女混雙對抗賽決賽局成績之排名;前四名頒發獎盃及獎狀,第五名至第八名頒發獎狀。
(四)各組70M個人成績雙局前六名頒發獎狀。
(五)複合弓組50M個人成績雙局前六名頒發獎狀。
二、各代表單位僅能由團體成績最優的一隊獲獎(各組團體隊數未達6隊時,團體獎盃及獎狀則頒發前二名)。
三、另需成績證明可向記錄組申請,每張工本費100元整,請自附上回郵信封。
伍、一般規定:
一、領隊會議:訂於99年9月17日,下午13:15於臺中縣立射箭場中舉行。
二、開幕典禮:訂於99年9月17日下午14:00,於比賽場地內舉行。
三、公開練習:
(一)反曲弓男子組及複合弓女子組:
訂於99年9月17日下午14:30起至15:30止,於比賽會場地內舉行。
(二)反曲弓女子組及複合弓男子組:
訂於99年9月17日下午15:30起至16:30止,於比賽會場地內舉行。
四、弓具檢查:
(一)反曲弓女子組及複合弓男子組:
訂於99年9月17日下午14:30起至15:30止,於比賽會場地內舉行。
(三)反曲弓男子組及複合弓女子組:
訂於99年9月17日下午15:30起至16:30止,於比賽會場地內舉行。
五、公開練習時,參賽選手一律穿著團隊運動服,運動服需在明顯處印染或刺繡有參賽「隊名或標誌」,攜帶單位證件於場地內接受檢查,並填寫弓具檢查表,不合規定者不得參加公開練習。
六、參賽選手務必攜帶相關身份證明文件或證件。
七、同隊選手穿著同一型式團隊運動服,上身可選擇長或短衣袖,下身須一致為長褲或短褲或短裙參賽,號碼布必須用別針別在箭袋上明顯處。
八、申訴:任何競賽規則之疑異,概由裁判裁定之。若有申訴則繳交書面報告及新台幣參仟元之保證金,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由審判委員作仲裁。申訴成立退還保證金;不成立則沒收保證金。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得再提異議。
九、賽會期間所有公佈之公告與成績,必須有裁判長、紀錄組組長及競賽組組長同時簽章方為正式生效;為使賽程順利進行,於成績公佈30分鐘後則無法更正及無抗議權。
拾陸、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於領隊會議中提出修正通過後實施亦同,但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射箭規則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詳請請洽詢:http://www.archery.org.tw/a_ctivities/a_ctivities_01.a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