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2010/02/2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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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的頂端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範資源回收有關之責任業者相關申報繳費規定,為加強責任業者管理及審核機制,使其申報、繳費內容更加確實,增列相關申報與管理作業規定等,已於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之重點,一為擴大簡化年度申報適用對象,放寬業者得將當年度尚未申報、繳費期別之頻率改為1次之申請資格,其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未達新台幣5萬元放寬至10萬元,並申請時間由每年2月28日前提出申請之作業修正為得隨時提出,以便利業者行政作業,提高為民服務效益。例如99年5月份完成99年第2期之營業量申報後,其前6期(98年第3期至99年第2期)之應繳納金額未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即可符合年度申報申請條件。
另配合
為避免因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而違法受罰,環保署呼籲想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及自身權利義務的相關業者,其相關登記、申報及繳費等資訊可至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站查詢(網址:https://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或電洽輔導人員02-23705888分機3414~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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