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函~~
2008/06/2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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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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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發文字號:<九十七>萍總字第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等級:
附件:放流口照片
主旨:為採樣安全本公司特將採樣水口設置本公司周界內。
說明 :本公司廢水排放口因 主管機關引流必須直接接管放流於大排口,如要採水需進入大排涵洞取樣非常危險,本公司基於安全考量特將放流口設置本公司周界內,特此向 貴局聲明建請 貴局來文同意本公司採樣水口設置周界內,實感德便。
正本:
副本:
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本文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承辦人員決行按主管機關行文辦理不得有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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