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監理與風管機制,防範金融弊案發生
近20年來,台灣金融犯罪叢生,舉例而言:
1. 1982年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被發現不良資產7億元
2. 1985年2月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違規放款,合庫融資墊付106億元
3. 1985年3月國泰信託投資公司引發擠兌200億元風波
4. 1994年7月彰化第四信用合作社發生28億元不法資金缺口
5. 1994年12月至1995年10月華僑銀行違規貸款53億元
6. 1995年9月16日華僑銀行違規貸款7億2千元
7. 1995年10月11日華僑銀行違規放款1億7百萬元
8. 1998年台中商銀被掏空120億元
9. 1998年6月東港信用合作社遭挪用20多億元
10. 1998年11月13日到19日台中商銀不法貸款,給六家剛成立關係企業74億多元,其中10億元無抵押品
11. 2000年中興銀行違規貸出100多億元,虧損達800億元
12. 2007年檢調偵辦力霸集團違法掏空逾600億元,自金融機構詐貸131億元,非法洗錢等619億多元
發生如此大案,民眾有強烈之感覺,深深覺得:
1. 本事大,都有通天本領
2. 犯罪要角搬錢如喝水容易
3. 銀行為有心人士玩錢遊戲樂園
4. 公權力鈍化到可笑
5. 案情如泡澡劑快速發展
6. 真的是動搖國本
從發生之案例觀察,犯罪之手法大致分為:
1. 經營者掏空銀行盜金
2. 收賄貸放款
3. 高估抵押品
4. 製作不實貸款文件向金融機構詐貸款項
5. 貸款戶串通假交易融資
6. 高吸金案
另外也有向金融機關詐貸,其手法如:
─ 提供不實之財務帳冊等串通會計師簽證冒貸
─ 部分與銀行勾結,虛偽通過授信,貸得巨款
這些大型金融弊案,可以發現具有下列特性:
1. 危險性:改變對金融之方向感
2. 危害性:破壞金融紀律秩序
3. 掠奪性:密室交易、五鬼搬運
4. 腐蝕性:漸進式侵蝕基石
5. 連動性:財金案→個人不法侵移
再者,金融案件之發展歷程,有下列現象:
1. 案件由少而多
2. 人數由少而多
3. 金額由小而大
4. 案情由簡單而複雜
5.金融監理能力越來越使不上力。
6.犯罪手法越來越高明。
7.犯罪態樣越來越龐雜
8.犯罪模型越來越系統化
金融犯罪傷害金融紀律與秩序甚大,亦影響國家整體經濟之發展,政府應正視其嚴重性,尤其金融體系受到政府政策與法令之約束,主管機關有強大監理權力,應善加運用與執行,從政策主導行政監理、金融監理、行政指導等多軌道進行,並督促其做好風管、風控等措施,防範弊案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