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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骨科器材違反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罰鍰24萬元
2013/04/15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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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違反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罰鍰24萬元
(102/04/11 08:17:46)

處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10日

二、受裁罰對象: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8日董事會決議以新臺幣2,495萬6,400元向關係人購買新北市永和區不動產,遲至同年12月21日始辦理公告申報,因未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2日內依金管會規定之格式公告申報取得關係人不動產,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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