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觀光導遊領隊總會 章程( 109.05.15定稿112.05.2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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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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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觀光導遊領隊總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字為General federation of Taiwan TourGuide & TourLead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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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依據相關法令,配合政府施政措施,提昇導遊領隊能力, 以善意、專業、熱心發揮服務功能,期能成為所有台灣導遊領隊的創新平台,並維護導遊領隊權益,為國內外觀光事業做出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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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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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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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聯結台灣各導遊領隊協會共同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導遊領隊的專業能力。 二、邀請海內外專家,辦理國際或兩岸或地區之相關會議、交流、訓練、考照等。 五、經營網站及研究發表著作或編印旅訊,並與海內外各觀光單位交流。 六、協調海內外旅遊相關事業,提供導遊領隊就業機會。 七、提供導遊領隊及會員與其眷屬,專屬之相關旅遊活動優惠或資訊等福利。 八、採集編印台灣國際觀光旅遊資訊,提供來台與出國旅遊人士參考。 九、提供導遊領隊從業人員突發事件處理之協助。 十、其他合於本會宗旨或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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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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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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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具有導遊或領隊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地區導遊領隊協會或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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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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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岀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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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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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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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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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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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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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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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7人,候補監事2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 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 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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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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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並為總會長,6人為副理事長。曾任各地導遊領隊協會理 事長,經理事會同意後,亦可對外為本會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 事長,得於諮詢顧問並經過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可在常務理事中選派若干名為副總 會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位副總會長或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 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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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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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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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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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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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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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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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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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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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 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 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 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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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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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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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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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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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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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六○○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二○○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二○○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二○○元。 個人之常年會費及入會費,壹次性繳新台幣一○○○○元則為永久會員。 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贊助會員免 入會費,年費三百至一千元由常務理事會訂定調整。八、職務捐助費由籌備委員或 理事會建議。九、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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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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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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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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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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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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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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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12年5月26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一○九年四月七日台內團字第一○九年0280779號函准予立案。 |
定稿4/21重製.1/23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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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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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觀光導遊領隊總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字為General federation of Taiwan TourGuide & TourLead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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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依據相關法令,配合政府施政措施,提昇導遊領隊能力, 以善意、專業、熱心發揮服務功能,期能成為所有台灣導遊領隊的創新平台,並維護導遊領隊權益,為國內外觀光事業做出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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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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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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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聯結台灣各導遊領隊協會共同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導遊領隊的專業能力。 二、邀請海內外專家,辦理國際或兩岸或地區之相關會議、交流、訓練、考照等。 五、經營網站及研究發表著作或編印旅訊,並與海內外各觀光單位交流。 六、協調海內外旅遊相關事業,提供導遊領隊就業機會。 七、提供導遊領隊及會員與其眷屬,專屬之相關旅遊活動優惠或資訊等福利。 八、採集編印台灣國際觀光旅遊資訊,提供來台與出國旅遊人士參考。 九、提供導遊領隊從業人員突發事件處理之協助。 十、其他合於本會宗旨或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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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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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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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具有導遊或領隊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地區導遊領隊協會或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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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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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岀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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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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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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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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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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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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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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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35人、監事11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1人,候補監事3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 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 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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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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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11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並為總會長,10人為副理事長。曾任各地導遊領隊協會理 事長,經理事會同意後,亦可對外為本會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 事長,得於諮詢顧問並經過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可在常務理事中選派若干名為副總 會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位副總會長或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 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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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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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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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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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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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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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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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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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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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 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 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 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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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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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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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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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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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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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六○○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二○○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二○○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二○○元。 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贊助會員免 入會費,年費三百至一千元由常務理事會訂定調整。八、職務捐助費由籌備委員或 理事會建議。九、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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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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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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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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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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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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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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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九年5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一○九年四月七日台內團字第一○九年0280779號函准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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