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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少女全裸或半裸跳豔舞判刑
2009/04/30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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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台南市女子李方伶開設PUB,與周文得、鄭富仁、鄭義憲、楊欣毓等人逼迫少女全裸或半裸跳豔舞,遭取締後部分成員轉移陣地到高雄縣,安排女子到秀場跳豔舞,再經查獲。案經台南地檢署依強制少女性交等罪提起公訴,台南高分院分別判處12 年至10年2月不等重罪。

判決書指出,綽號「阿芬」的李方伶在台南市開設「水藍色PUB」,楊欣毓、周文得擔任經理,鄭富仁與鄭義憲負責引誘女子到該店跳鋼管秀,及帶回曠職的跳秀女子。

李方伶自89年間起僱請楊姓、吳姓、黃姓、李姓、陳姓等少女,及傅姓、蔡姓等女子跳全裸或半裸鋼管秀,這些女子跳到舞台下時,周文得、楊欣毓會指示她們坐在客人大腿上,以下體及身體摩擦客人,獲取小費。有吳姓少女因不滿被客人毛手毛腳,對客人動怒,李方伶召集所有跳秀女子集體掌摑吳姓少女,另有少女不願跳遭強制帶回還逼迫簽下本票。

91年間檢警查獲水藍色PUB非法行為後,楊欣毓便安排女子到各處秀場表演鋼管秀,其中多人為少女。同年12月間為高雄檢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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