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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相關高院士院士檢的法官及檢察官見詭了.
2025/10/09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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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時前地主說這塊地是賣給大耀公司.土地代書亦附和. 而價金3000萬是向士林合庫抵押借款來的. 卻是以我為擔保人提供這塊地擔保. 那士林合庫76年核定貸款誰是土地所有權人咧!我啦. 我就已經是土地所有權人.難道還要再去抵押借款再買一次嗎? 這不是見詭.什麼才是見詭.

先有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

在士院92年重訴字第225號法庭上前地主都承認他們是團夥.而我是局外人.

我怎能改變規則咧!他們會同意嗎?76年賣出92年否定.

輝達黃買新壽地都拖拖拉拉幾個月都不能解決.

我不是車手(有錢可拿).我不是人頭(可多塊地).

我是買家(要借錢要擔保卻被說不是買主).

遇到做賊的喊抓賊.

無奈法官及檢察官涉世未深.學經歷不足.歷經上訴及再議也無效.

倘若有人裝傻包庇犯罪.那就繼續痴痴呆呆下去吧!

前揭土地於76年7月25日即為台端所有.登記日期則為76年8月29日.足證台端於申貸及完成設定抵押權前即為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

案卷比7宗還多未列示.針對士林合庫經理林振燦案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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