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執行死刑,竟然引起歐盟的關切與譴責;而歐盟的譴責,同樣地也引起國內反廢死人士對歐盟的譴責!
執行「死刑」的國家被歐盟認定為是不文明、不民主。
相信很多人不解死刑與文明、民主何干?一個國家廢除了死刑,就可以馬上變成文明、民主的國家?甚至成為人權的國家?用此做為指標,這未免過於簡化文明、民主、人權了吧!
歐洲雖然是「先進」的國家,但不也是發動戰爭最多的國家?歐盟是「先進」的國家,但並不代表他們是公理正義的化身!說穿了也是「唯利是圖」!
文明是什麼?民主是什麼?人權又是什麼?
文化可視為文明的象徵,那麼五千年中華文化籠罩下的台灣、大陸是文明的。
人權又是什麼?就是:任何人具有不受他人或團體非法侵犯的權利。因此犯罪的人非法侵犯了他人的權利,而政府則是合法/依法制裁非法侵犯他人權利的人。
民主又是什麼?民主,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所以人民叫做「頭家」。大學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因為民主,所以要投票,所以有公投。
那麼,中華民國要不要廢除死刑,是由人民透過民主程序來自決,不該是由歐盟來干涉!顯然歐盟也不懂尊重與民主!
當我們高喊世界和平時,我們仍然要保有軍隊,擁有武器。當我們高喊文明、民主、人權時,我們仍然可以保有「死刑」。
這是一個多元的世界!你有主張廢死的權利,我也有主張反廢死的權利!該不該判處死刑,就由有權力的法官來決定,我們也無權剝奪法官制裁犯罪者的方式。法官不願判犯罪者死刑,我們也只有尊重法官的判決;法官既判犯罪者死刑,就該執行,否則也算是藐視司法、法官,也是怠忽職守!不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下台,也是理所當然,也是符合民意!
台灣,百分之七、八十的人支持死刑!政府就放手去做吧!要廢死刑就公投吧!
PS. 本文於3月9日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社會/死刑的意義?
PS. 3月10日聯合晚報A12版「伊利諾廢死刑 美第16州」。報導中指:
一、1973年以來,美國約有138名死囚證明無罪而獲釋,可是最新民調顯示,約有 64%美國人仍贊成處死殺人犯,只有29%反對。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76年恢復死刑以來,總共有1242人遭處決。
這則新聞給我的疑問有: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76年恢復死刑:伊州州長簽署廢除死刑的法案是州長個人 的見解嗎?若是,那麼換了州長也可以恢復死刑?
二、目前全美僅有16州廢除死刑,佔全美的1/3弱;最新民調顯示反對死刑有29%,也是不到1/3。按比例來看,美國也算是有死刑的國家?
三、廢除死刑在美國既然不到三分之一,廢除死刑的州難道都有半數以上的公民反對死刑?這樣的違反民意,也能稱為民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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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也有死刑 歐議員:不應針對台
台灣執行死刑,引發多位歐洲議會議員批判,但歐洲議會友台小組主席譚諾克(Charles Tannock)指出,民主國家如日本、美國、印度也維持死刑,且日本與美國也取得歐盟免簽,但論死刑獨挑台灣給予特別對待,前後矛盾且是明顯的錯誤。
他說,民主國家依據獨立的司法審判權,對於情節重大的犯罪如預謀殺人等,對罪犯處以死刑,他個人視為這是該國自主決定的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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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2.12.22 04:18 am
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錢漢良執行曾思儒、洪明聰的死刑後,感觸良深,他寫下心情筆記:「忍受挫折、戰勝自己才是智者,曾思儒、洪明聰卻選擇錯誤的那一步。」
錢漢良指出,台灣反對廢除死刑的人高達百分之八十五,可見人民對廢死帶著深深的憂愁,但他說:「法律的目的在分擔人民的憂愁,如果法律不能分擔人民的憂愁,法律就失去功能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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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樓. å°p2011/03/11 14:14死刑的意義
死刑並非在懲罰、報仇等觀念上。
死刑、自由刑存在的意義,仍在教化人民,人權的可貴與不可侵害。
死刑、自由刑存在的作用,讓侵害他人人權的人,受到一定的懲戒,使其不再侵害他人人權的可能,而未侵害他人人權的人,心生警惕,不要輕易去侵害他人人權,以免受懲戒。
如果要廢除死刑可不可以??當然可以,只要人人都擁有維護自己人權的權力,那麼,國家就能夠不再擁有死刑的權力。而維護自己人權的權力,最簡便的方式就是開放槍枝合法化,當有人要侵害我的人權,我可以擁有合理的自衛權,如此,國家有沒有死刑,才能拿出來討論,否則,支持廢死無異是罪犯的保護者,企圖讓侵害他人人權成為合理合法化,讓侵害他人人權成為常態,是最可惡的人,是惡魔的化身,因為這些人危害的是所有人的人權,而非犯罪者危害的少數人,所以,支持廢死的人,比死刑犯更可惡。
謝謝 linglee 閣下再次的回應!是啊:死刑(生命刑)、自由刑存在的作用,讓侵害他人人權的人,受到一定的懲戒,使其不再侵害他人人權的可能,而未侵害他人人權的人,心生警惕,不要輕易去侵害他人人權,以免受懲戒。植物(晴晴--好可怕) 於 2011/03/13 22:47回覆
12樓. jack2011/03/11 14:11人權
我根本認為台灣要不要死刑是無關緊要的東西,喜歡死刑就留著吧。但人權就像我之前說的,是生為人就有的權利,不管你犯什麼罪也不能永久的剝奪,所以你自己想好什麼權應該被稱為基本人權。但現在所謂人權包括的就是人權憲章裡的那些,你可以說那是只理想,也可以說人權憲章範圍太廣所以你不支持它。不要亂改人權二字的意思。
11樓. George2011/03/11 11:43再回jack
格主不好意思,請容我再為jack解釋一次死刑
為什人要被約束"不可殺人",因為如果你可以殺人,別人就可以殺你。大家都是因為熱愛生命,才不斷地"堅守"這條規則。但如果你今天殺了人,破壞了這條規則,別人要怎麼辦? 要知道,每個人都是自由的個體,都可以選擇成為殺人魔。但因為他們仍願意相信生命是美好的,所以他們可能會原諒你、綁住你、甚至殺了你,都是為了"修補"被破壞的規則。免得這把火愈燒愈旺,把所有的生命都吞滅了。所以只要人可以被殺死(或說是獨立的個體),"別人可以殺你"永遠會是"不可殺人"的原因。如果強調"無條件不能殺人",那麼還是得交待破壞這條規則的人,至於怎麼交待,又要回到上面的問題,為什麼我們不能殺人?(就是因為人是自由的而平等的,而我們卻不喜歡殺人)
以永久的徒刑取代死刑,如同以鐵皮包火,無法取代死亡的遭遇。原諒更是因為有死刑,才能突顯她的高貴,更不能廢除死刑,來無限消費原諒的善意。所以死刑不是殺人,她是滅火器而不是火苗。可惡的是有人更改了裡面的原料,使它變成了噴火器。司法確實可能不公,但不能影響"不可殺人"的原因。如果你可以殺人,而別人卻不能殺你,只會累積怒火,終將一發不可收拾。還在說馬政府殺人的人,希望他們能明白司法的用意。文明是追求一個沒有犯罪的社會,而不是一個沒有法制而放縱的社會,而如何達成這個理想,只能不斷地使每個人都明白刑法的義意。
jack,我已經盡可能地說明了我的觀點,也算付了責任。由於這篇文章不是我寫的,若還有問題請你直接詢問格主,我不會再回應。或者你可以針對我的發言,再寫一篇廢死的文章,換我們再來回應你。George 兄:謝謝你充分的說明!也讓我不必再作那麼多的解釋了。
植物(晴晴--好可怕) 於 2011/03/12 20:40回覆- 10樓. å°p2011/03/11 10:54回jack
jack作者說的沒錯,但只是說了一半。
人權是生而擁有,但卻不妨礙他人的人權,當你妨礙了他人的人權,就必須由眾人所支持的機構,進行合理的懲處。
死刑絕非報仇,法官判決死刑的理由,不會是因為某人殺了某某人,所以必須判決死刑,而是惡性重大,毫無悔意;請注意這兩句話,因為惡性重大就會危害他人,毫無悔意表示某人會繼續犯下惡性重大的罪刑,因此,必須與世隔絕,讓某人的惡性行為停止,以保障其他人的人權。
自由刑也是這原因,所以,當犯罪者受到隔絕教化後,有所悔悟時,必須給予假釋的機會,以求其能有改過向善的動力。
所以,死刑和自由刑都沒有違反人權,這些刑罰的出發點都是維護眾人的人權為主,懲罰剝奪個人人權為手段。
當一個國家無法維護眾人的人權時,那麼,這個國家才是沒有人權的國家。
當然,維護眾人的人權,懲罰、剝奪只是下策,而上策是教育,廢死的人要做的事,去抗議教育方式、修改教育內容,讓所有人民都知道、了解人權,是以不侵害他人的人權,才能夠擁有,讓人民不再有侵害他人人權的意圖,如此,自然能減少,甚至沒有人犯下惡性重大,至死不改的死刑罪。
現今支持廢死的人應該是認為,人類是個弱肉強食的世界,只要你敢,殺人放火都可以,因為政府不該去剝奪你的人權,而你卻可以無止境的去剝奪他人的人權。
謝謝 linglee 替板主回了 Jack !
沒錯!
死刑和自由刑都沒有違反人權,這些刑罰的出發點都是維護眾人的人權為主,懲罰剝奪個人人權為手段。
廢死人士應該教育大眾:不要侵犯他人人權、遵守法令,那麼就不會有死刑犯了。
植物(晴晴--好可怕) 於 2011/03/12 20:35回覆 - 9樓. rt8882011/03/11 10:27白人優越感作祟
西方國家最喜歡把自己價值觀強加於其他國家,跟他們不一樣就是錯的,接下來就是外交、經濟甚至是軍事上的制裁,兩百年來,西方的傳教士像推銷員般,用各種威脅、利誘的方式,藉由抹黑當地傳統宗教,發奶粉等生活物資吸引民眾,人道危機只會發生在歐美以外的地區,美英部隊在伊拉克虐殺民眾就輕描淡寫,臺灣依法槍斃幾個罪大惡極的罪犯,被渲染成比你們納粹屠殺猶太人還嚴重,說的粗俗點,就是只有你們白人放的屁是香的。
謝謝 richard 來訪回應!我也有同感!
西方國家在物質文明上確實強很多,或許因此而有了優越感!?
但這不代表他們的一切都是對的,即使是對的,但用到東方國家也不一定是對的。
例如東西方都強調「入境隨俗」,那麼就沒有什麼國際禮儀:你到哪一國就用該國的禮儀,亦即以地主國的禮儀為禮儀。
植物(晴晴--好可怕) 於 2011/03/11 23:25回覆
8樓. jack2011/03/11 01:20人權
人權宣言裡的財產權(Article 27)是有但書的,"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property",重點是arbitrary。沒有人說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罰款。至於自由權,是的,很多人認為永久拘留不得假釋違反自由權,因為你永久剝奪了他的自由權,跟死刑剝奪生命權一樣。謝謝 Jack 先生的開釋!
「人權宣言」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拙見:
一、人權宣言是不是每一個國家都要遵守?
人權宣言只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它顯然沒有時間表!只是理想目標!所以還是有不少國家、地區(美國有三分之二的州)仍然有死刑。
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依據: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所以人民有權同意(或授權-例如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政府在某種情況下可以剝奪特定人的權利、自由或生命。
三、人權宣言第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請問聯合國、歐盟:台灣的人民享有什麼國籍?你們有尊重台灣全體人民的(國籍)人權嗎?台灣的人民應該以這條宣言向聯合提出加入聯合國的要求(不是請求)!
四、人權宣言第二十九條: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
因此,當一個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超出法律所確定的限制時-也就是侵犯到旁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他的權利和自由就應該受到(暫時或永久的)剝奪,也唯有如此才能保證旁人的權利和自由!
植物(晴晴--好可怕) 於 2011/03/11 10:30回覆
7樓. George2011/03/10 19:15to jack
"死刑就是不認同生命權是基本人權"
那麼…
罰金就是不認同財產權是基本人權
徒刑就是不認同自由權是基本人權
所以…
司法不應有任何的剝奪行為,而惡人的剝奪行為是他的自由,好人不剝奪別的行為是他的低能。
6樓. jack2011/03/10 17:50人權
"人權講的是公平"
亂講,人權講的是生為人就有的權利,不管你是不是殺人犯。死刑就是不認同生命權是基本人權,所以在犯罪重大時可以剝奪。支持死刑請搞清楚你在支持什麼,不要隨便改人權的定義。除非你認為報仇權也應該是基本人權,所以國家有義務幫死者報仇。歡迎交流!
植物(晴晴--好可怕) 於 2011/03/11 00:14回覆
的確!人權的定義不能隨便改!
查查字典吧!- 5樓.2011/03/10 08:40最不文明的就是歐洲人
歐洲人最無恥了!
在他們把所有白人撤出美洲、澳洲、非洲、把他們侵佔的地方還給別人之前,
歐洲人沒資格談文明。
- 4樓.2011/03/10 08:30歐洲是十足的野蠻國家!!
歐洲是不文明國家。
一個文明的國家,是沒有軍隊、沒有警察、沒有監獄、沒有死刑、沒有罰錢刑的。
但是歐洲警察照樣給人開罰單!
可見,歐洲是十足的野蠻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