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看到「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條文內容了,忍不住還是要表示點意見。
打從消費券蘊釀要發放時,我們一群同事都在關注,對於官員的一些想法很不以為然-怎麼搞得如此複雜?我們的想法很單純:消費券就是有期限的現金。如此才能讓販夫走卒都能用得輕鬆自在。本想消費券經過這些風風雨雨的討論,應該會更加完善了,沒想到還是設計得這麼有「學問」!
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中最主要的條文是第六條: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還有針對違反第六條的第九條罰則:罰消費券面額一至三倍的罰鍰。
政府要振興經濟,也不用如此「強硬」吧!(該強硬的不強硬,這個消費券的「德政」是不是應該溫柔一點!)
一、消費券不得找零:能不能找零?就由商家決定,兩廂情願又何妨?商家不同意找零,生意可能就沒了。
二、不得轉售:消費券既然可以捐贈,轉售又何妨?不得轉售,贈與總可以-一方贈與消費券,他方贈與現金。轉售也可以在台面下進行,根本是防不勝防,就不用多此一管了。
三、不得兌換現金:這裡指的是不得向銀行、商家兌換現金吧?向親朋好友兌換現金應該是可以的;不可以,但也抓不到呀。
四、不得做為商品禮券、現金禮券:當作禮券,最終還是會用於消費,也符合消費券的目的啊。
五、不得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這項規定主要是「強迫」在97年9月30日前消費,避免轉換成儲值後延長其消費。
其實,消費券可以單純地視為現金,每人只不過3,600元,怎麼可能在八個多月裡的消費額達不到3,600元。消費券只是延緩了現金的使用而已。
| PS.電小二2008/12/16 15:14 通知 | |
| Dear 植物(職場失意情場得意?): 特前來恭喜您所發表「看消費券發放條例」一文,已經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國內要聞 / 振興經濟救失業,歡迎有空前往觀看。^_^ | |
- 6樓.2008/12/19 13:53看消費券發放條例
你們是每個人都是3600嗎?
我國的制度很複雜,會根據國民的:
1)薪資 ~ 約少越多津貼
2)屋子的大小 ~ 約小越多津貼
3)年齡 ~ 老人會更多津貼
4)職業女性比家庭主婦多津貼(除了殘缺人士外),因爲政府鼓勵我們做工,所以我是窮光蛋啦!!

謝謝緣緣媽媽的兩次回應!我們是每個人都3600元。
貴國無論在發放方式及發放標準都做得很好!官員的薪水高,沒話講!
你們的發放標準有財富重分配的功能!很有社會正義!
雖然按照 貴國的標準我可能會領得比較少,但我支持這樣的作法!
植物(晴晴--好可怕) 於 2008/12/19 22:59回覆 - 5樓.2008/12/19 13:36看消費券發放條例
在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是把錢直接進入我們的
1)公積金戶口
2)銀行戶口
3)寄支票(沒有銀行戶口 的人)
4)某些rebates(水電費之類)是直接從賬單内扣除。
- 4樓. 筱棻2008/12/17 20:21
謝謝您的「認同」!午安!
植物(晴晴--好可怕) 於 2008/12/18 12:56回覆 - 3樓.2008/12/17 15:01大加一起拼吧
我想這都是枝微末節,沒關係啦,規定總是要規定的,違規的當然不能全抓到。就好像規定不能闖紅燈,還是有人闖啊,也是有人沒被逮,不能因此就不規定。
大家一起招呼親朋好友,把3600都花了吧,多買國貨、花在國內、或買大額的東西(超過3600元的),反正是,經濟如果拼起來,對大家都好不是嗎?
謝謝您的回應!從您的回應內容來看:您是愛國的!我們家也都愛國貨。
我相信每個人都會想「拼」經濟,但是光靠「錢」是不夠的,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份工作,才能確保以後的日子「財源滾滾」。
我同意這是枝微末節,許多政策失敗往往是由於沒有考慮到「執行面」。3,600元消費券無論怎麼用,八個多月絕對用得完。窮人會用在基本生活費上,富人則會用在昂貴的消費上。用在基本生活費上,常是小額的,就會發生找零的問題......。
我想遠見的人較適合做大方向的規劃,細膩的人比較適合做執行面的規劃。
植物(晴晴--好可怕) 於 2008/12/18 12:51回覆 - 2樓. 時和2008/12/16 08:14消費券只是延緩了現金的使用而已
贊成!
看起來日子還要再撐一會兒。
- 1樓. 湘野莫佬*~我跟親愛的去台北了~2008/12/16 01:16我們的想法很單純~~
消費券就是有期限的現金~~我認同~~
湘野莫佬~(U莫~莫代誌)~~歡迎光臨~~敬請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