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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戀律師草擬的書狀
2011/12/08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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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起訴狀
原告 施練仁 住愛北市風花雪月巷108號
被告 梅礙人 住虎南市疑愛街9弄12號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愛賠償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傾世的愛情,並登報確認三小關係。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結婚。
事實及理由
原告自臉書帳號開通以來,震懾於被告美美大頭照,為追求被告不斷贈送虛擬貨幣與驚世禮物,頻頻按讚,導致食指僵化,且常有不戳不快之感。身心俱創,心藥惘石,原告受到不法侵害,擬請求賠償,因被告拒不回應,原告依冥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情事庭 公鑒
證物: 臉書友誼記錄網頁總覽。
(兩人自X月開始是朋友,共同朋友X人,讚X則,戳X下)。
註:
【一條法律,一首詩】系列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乃較常見之民事訴訟類型,蓋凡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皆可請求,惟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上述法條內文係依寫作當時現行法之規範,日後若遇法規修正,可能會產生不一致之情形,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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