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
2011/08/04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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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保持一種
清醒,以便在極冷處
感受趾頭涉水時
水緩緩落款刺青
我埋下一盆火
你在火裡蒸騰
罪卻沒有
我無法權握思想的龍頭
火勢迅速蔓延
整條街
整排機車成為我腋下的火舌
我將見證人間煉獄的縮影
生命可由我主宰
比起螻蟻比起彩蝶
我更喜歡倉皇的臉孔
縱有萬家燈火
不及我痴狂耀眼
水刺青的火龍翩飛
照亮夜空
註:
縱火行為,對於生命身體財產所危害之程度,足以影響公眾之安全。故,我國刑法設有公共危險罪之章節,即使僅預定某行為,有害於公共安全,不問事實上是否發生危險,即為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連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後記:
一條法律,一首詩,是我目前的企劃案。 將法律與詩結合,在文學界不知道算不算是創舉? 我希望,我能堅持書寫下去。也許會耗費許多年才能完成。
(另,上述法條內文係依寫作當時現行法之規範,日後若遇法規修正,可能會產生不一致之情形,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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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3) :
- 3樓. 巴代2011/08/11 10:40這也能入詩啊!
妹子,開了! - 2樓. 豆綠2011/08/07 19:26問候
來讀詩,出現水準之作,又進步了,所以別靠腰怎麼擠不出一首詩來,是時候未到,現在到了詩的羽翼鼓氣懸而起。
晚安 問好
- 1樓. 南鵲2011/08/04 15:36創舉
把生硬的法條轉成靈動的詩,這確是創舉。期待文友繼續創作下去 ^^
謝謝鼓勵,我會加油的。 成碧 於 2011/08/04 20:5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