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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規定
2011/02/27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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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8條規定: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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