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夜晚一名女藝人和一名日籍男子涉嫌踢踹毆打林姓計程車司機致重傷,台北地檢署經過八天偵查後於2月10日結案,依重傷害未遂罪嫌起訴,並對女藝人求刑四年、日籍男子求刑六年。﹝1﹞
在檢方起訴之前,這個計程車司機被踢踹毆打成傷的事件已經佔據了台灣新聞媒體版面一個星期。這期間,先是台北地檢署在2月3日依傷害罪令日籍男子交保五萬元,但未限制他出境。等輿情大譁後,2月4日上午檢方才又將他限制出境,並且希望日籍男子在返回日本前和被害人達成和解。﹝2﹞
然而,該案於2月8日晚因一支錄影帶的曝光而急轉直下,影片中,女藝人竟然也是踹人的施暴者。問題是這支影帶早於2日案發後2小時便由一名計程車司機交給松山警分局三民派出所,但這份關鍵影片竟然在警局躺了六天後才曝光。﹝3﹞
若是最近注意新聞的人士應該對以上事件有些了解,各方的評論已經很多,這裡要指出的是檢警的漫不經心與受輿論指揮辦案的荒腔走板。
另一方面,有個律師事務所竟然在一度接受日籍男子的委任之後又自行解除委任。該事務所的律師解釋說:在2月4日記者會前,並不知林姓司機的傷勢,在接受委任之初,即清楚告知日籍男子本案應朝和解方式處理,由於在受委任時,日籍男子表示本案件是打架、互毆,隔天經過媒體報導發感覺本案並不單純,因此決定不受委任。﹝4﹞
我很納悶,難道經過媒體報導後,此案就變成了不是打架、互毆的單純案件?媒體報導的還是一樣的打架、互毆啊!就算有日籍男子和藝人涉入,這也是在接受委任時律師就知道的事情,怎麼經過媒體報導後就變成不單純了?退一步說,就算此案不單純,難道律師只敢接手單純的案子?或者先接再說,只要事後發現案子不單純立即自行解除委任?那我們要這樣棄客戶權利於不顧的律師做什麼?再者,在受委任時既然以為只是單純的打架、互毆,有可能當事人是出於正當防衛,為何律師要建議客戶朝合解方式處理?
涉嫌毆傷林姓司機的日籍男子總算在今天﹝2月13日﹞找到新的委任律師。日籍男子的律師指出,願意接受此案是因為日籍男子非常有誠意道歉,並且願意誠實面對整起案件,而且日籍男子也表達打人就是不對,委任律師表示在這些前提下,他才願意接手。至於案情細節,律師指出,將調閱卷宗和釐清案情始末後,才統一對外發言,目前暫不作任何評論,釐清案情後,不排除盡快和對方律師及家屬見面,表達和解誠意。﹝5﹞
哪有律師接受委任是以自己的客戶認錯為前提的?這位委任律師說他將調閱卷宗和釐清案情始末後,才統一對外發言,目前暫不作任何評論,由此看來,這位委任律師目前還未釐清案情。問題是在未釐清案情之前,他怎麼已經承認他自己的客戶﹝日籍男子﹞有錯?律師不是應該盡力為他的客戶辯護嗎?怎麼連卷宗都還沒看就說自己的客戶有錯?這律師的角色實在是令人錯愕。
警察、檢察官、和律師都是司法體系裡的重要支柱,林姓司機遭毆重傷一案竟然同時凸顯出這些支柱的問題,看來,要這司法體系不歪七扭八都很難了。
參考資料:
1. http://www.udn.com/2012/2/11/NEWS/ENTERTAINMENT/ENTS1/6893829.shtml
2. 友寄隆輝遭限制出境 檢盼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8/6880123.shtml#ixzz1mLHur0yH
3. Makiyo踹司機影帶 竟在警局躺6天 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S1/6889876.shtml#ixzz1mLEdxMki
4. 為何不接Ma案?永然:友寄當初說互毆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8/6897301.shtml#ixzz1mKoHuJqh
5. 友寄律師:釐清案情後盼與司機和解http://udn.com/NEWS/SOCIETY/SOC8/6897918.shtml#ixzz1mKtydk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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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樓.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2012/02/24 15:10最能獨立作為的應該是律師了
誠如您所言。
但是這裡面,
相較於領國家薪水的司法人員,
卻是律師要直接靠民眾吃飯,
最沒有”恐龍”的本錢!
這是自由業的代價。
(^^) - 6樓. 筱 蒨-Lucifer2012/02/22 22:17重點是--司機並沒有被毆到重傷害程度
按照醫院公開記者會的醫生報告,林姓司機根本就是一般人打架的「輕傷」,40秒的拳頭攻擊,沒有任何棍棒石塊刀械傷害,身體沒有任何部位有達到「終身」功能損毀的地步,卻被依「重傷未遂」起訴,根本就是集體霸凌日本人。
按醫院報導,1.腦出血狀態就是腦部瘀血,沒有嚴重到腦壓過大、血流不止,必須緊急動手術的狀況;2.肋骨骨膜骨折,明明就是骨頭表層龜裂,記者卻說骨頭斷裂,真斷裂早就第一時間開刀固定了,哪有可能在加護病房觀察而已;3.肺部挫傷,就是肺部皮膚瘀青的意思;4.頭暈、想吐,這些都是輕微腦震盪一星期內會有的症狀。有沒有皮膚被毆破裂須縫合?沒有!有沒有任何顏面腦部流血挫傷狀況?沒有!有沒有說進開刀房動手術?沒有!
40秒的毆打,還大部分打在身體部位,從頭到尾都說在加護病房,未有到緊急開刀手術的程度,整個媒體卻可以操作到命危的地步,現在司機還躲在醫院20天裝死,我弟媳婦車禍鎖骨裂開都得動手術固定、腳骨碎裂開刀固定,還有腦震盪情形,一星期動兩次刀,16天就得出院,林姓司機的「重」傷勢是在騙誰?騙一群沒有醫學常識、愛搞獵巫行動的愚夫愚婦而已。
選賢與能!支持吳敦義選總統!你求證的精神值得敬佩! SJW 於 2012/03/05 12:23回覆 - 5樓. abcteddy2012/02/20 04:38台灣的民粹已經演變成傳說中的紅衛兵了,這哪裡是民主社會應有的表現
?
我不知道是律師的專業素養不足還是沒有勇氣對抗民粹,這都不是百姓之福。 SJW 於 2012/03/05 12:19回覆 - 4樓. 羅伯特亞當斯2012/02/16 05:39。。。
這個律師,擺明就是要顧社會形象又要賺錢,
一切都為自己好的自私自利!
比起Ma的那位女律師,實在差很大。
謝謝來訪,會寫此文即是因為看到此事件中律師們令人錯愕的表現。 SJW 於 2012/02/16 14:10回覆 - 3樓.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2012/02/15 21:58很遺憾
依據我對檢警律師及司法系統的一些親朋好友的了解,
我只能說它們也是人,
人性有的弱點他們也都有。
雖然司法人員對於獵巫應該有高於一般人的警覺,
但是當他們面對社會鋪天蓋地的狩獵儀式時,
他們都只是人。
連檢察官都棄守了(八天起訴,顯不合慣例)
只剩下法官,
憲法的終身職保障,
看看能不能抵抗社會壓力了。如您所說:「雖然司法人員對於獵巫應該有高於一般人的警覺,但是當他們面對社會鋪天蓋地的狩獵儀式時,他們都只是人。」當整個社會陷入狂熱的獵巫氛圍中,將來若是法官的判決不符“民意”,難保不會被冠上“恐龍”之名。
當媒體同時扮演著檢、警及法官的角色時,最能獨立作為的應該是律師了,但是他們竟然也@#$%& SJW 於 2012/02/16 14:09回覆 - 2樓. VS Always2012/02/15 11:37no joking : )
How does a lawyer sleep?
First he lies on one side, and then on the other.Well, he can still doze or daydream. SJW 於 2012/02/15 11:51回覆 - 1樓. VS Always2012/02/15 11:30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希望幾位大律師們能讀讀這篇具專業素養的好文!
如果警察、檢察官、和律師在此一案件中都忠於自己的職務,他們大可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卻可不受新聞媒體的指揮。可惜,事情的發展不是如此。 SJW 於 2012/02/15 11:49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