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從政府做起
2010/01/29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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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體幾則新聞令人感嘆台灣民主制度發展已近百年,竟然還存在這麼多迫害人權的事例,而且加害人都是政府單位,實在令人訝異。
其一是陳長文律師在貴報刊登「防冤獄 尚方寶劍何時出鞘?」一文,針對違法濫權檢察官草率起訴造成冤獄,期間雖受監察院糾正,卻未受到何懲處,「法務部準備官官相護到何時?」。
另一方面被國稅局追討欠稅800多萬的諧星賀一航工作時突然心肌梗塞,在醫院急救後雖恢復意識但卻崩潰地說:「國稅局要求他把演出費全額繳納,…。他除了健保之外,沒有任何保險,搶救時,醫生在他心臟裝了一個支架、加其他醫療費至少20萬,他已沒錢「自救」」。不禁要問國稅局為了追稅,連人民最基本的生存權都剝奪了,這樣做合理嗎?
根據司法院統計,近十年內國內共有5435件冤獄賠償案件,賠償金額高達46億餘元;而最高法院亦指出每年上訴到行政法院之案件稅務案件高達44.79%,居所有行政訴訟案件之冠。
可見行政體系中掌管司法的檢察機關及掌管稅法的稅務機關,在制度上缺乏有效的制衡及控管,保障人權的觀念淡薄,「官官相護,視民如草芥」的現象十分嚴重,讓百姓無端遭受生命財產權的威脅而難以自救。
筆者認為雖然馬總統已正式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公約成為國內法,但有關單位如不務實地改善政府單位官官相護、漠視人權的弊病,從政府單位落實保障人權,那簽署公布兩公約又有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