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冬至,日照一天天長,日照象徵希望,希望要留給良民好人,
求其歸類為好人而不可得的瑕疵品六個,過不了冬至夜,報廢銷毀。
說 死刑是國家殺人、死刑沒有遏阻犯罪效果、死刑是仇恨報復 云云。
連婦人之仁都不算,簡直是小孩子拌嘴,講不成個週全的大道理,
難不成國家不能執法?縱容人魔能成就禮運大同?被害是奇異恩典?
又說沒有冷血奪人生命的權力,改以死刑替代方案。
每年十二月,甚或隨時,看夠了這些人權被混淆賊權的謬論,
惡人是賊,未付清代價前,人賊殊途,該從人權的定義裡規範出去,
不是『有人形、沒人性』的也在適用人權,不容賊權高於人權。
賊權跨過死刑替代方案,一定就會得寸進尺再向人權、公民權步步逼近。
任何海內外有熱血的、冠國際為名的組織,想搶救最嚴重瑕疵品存貨,
懶得問,願不願意和他們親密生活在一起,甚至有親人被他們所戕害?
懶得問,是不是利用被害人的血海深仇,作為道德家扮演上帝的捷徑?
又是小孩子拌嘴。有本事就去請UN這樣,
在地球上找一座孤島,草草整理,把全世界的極刑犯流放島上,
有進沒有出,與世隔絕不聯絡,自力營生免管理,其它細節略過不提,
總之讓他們自成一個世界,不反對廢盟同去,慰安與繁殖後代,
數十年後看看,是文明進化了,或是相殺殆盡。
執行死刑是一種以復仇為目的的懲罰嗎?
不如說是遲來的正當防衛,只不過不在事發當時當場;
不如說是已逾兩千年,人盡皆知【約法三章】的第一條,殺人者死。
以前有『結夥搶劫唯一死刑』,今最多只算一句舊成語,
又,每個人都知道的一句俗話說『殺頭生意有人做』,
都說明了死刑確有遏阻作用,必須考慮暴利或死活,
一句就夠,不必長篇大論,可惜一句廢了,一句於今太抽象,
一定要有一個極刑的概念刻在人心,不僅為了阻嚇,更是要警醒良知:
人有到死都不許做的極惡壞事,做了,就提前去死。
就像是消費付費一樣自然,標價十元,點了吃了十元,請付十元。
約法,知法,犯法,去死。
是本來就知道的規則,非為懲罰,就是自殺自找死的,還得勞累法警。
或許真有,犯後長出良心,活著的每一天都受人神譴責的煎熬,
或許真有,能在矯正後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做慈善家,立地成佛,
但就是幹了第一天條,該付代價了,
金山銀山、數十寒署,都不是付給的方式,敢做敢當,乾脆一點。
若說替代,寧可考慮其它輕取其性命的死法,
槍斃,程序太多太囉唆了,像一大套莊嚴的儀式,卻能嚇得腿軟失禁。
一氧化碳中毒而死的新聞在冬天偶見,
其實,如果注定死於非命,還算是個不錯的死法,無聲無息就去了。
死囚倘若也是這樣執刑,某個夜裡睡去,便見不著明朝的日光,
或許太好死、太便宜死囚了,但目的為死,死就對了,
槍斃、絞刑、電椅、斷頭、凌遲,都太轟烈、太戲劇效果了,
很多電影都看得到,是大快人心,是強烈遏阻,
但也給了廢死多餘的加分題,說是殘暴。
省略儀式程序,沒有戲劇效果,不為復仇洩恨,就只是理性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