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傳訊息、妨害秘密、妨害名譽!已經觸犯了民刑事的罪責!
2012/05/2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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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傳訊息、妨害秘密、妨害名譽!已經觸犯了民刑事的罪責!
那些拿著非法取得的訊息傳給不相關第三者的人,第一就已經觸犯了
若是加以改裝、偽造、變造等,意圖污衊該人名譽,意圖散佈,則犯
會幹這種事的人,妳不要以為自己不會被抓到!連在網咖發信都可以
侵犯隱私權
侵犯隱私權在法律上稱之為【妨害秘密罪】
依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但本條之構成要件應解為『無正當理由』以一行為侵害他人隱私權。
擅自破解別人文章密碼在法律上就已構成妨礙秘密罪!
因為文章並不是公開性的讓大家欣賞
所以只要有人刻意去破解就已構成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十八章 妨礙秘密
1.侵犯隱私權:
刑法315之一(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
刑法319:刑法315之一'為告訴乃論罪.
刑法80(3)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
民法195(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所以'侵犯隱私權的部分屬刑法及民法的範疇.
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十八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對方應該不符合上面五項條件之一,所以行為已經違法
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
第二十七條 (略)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
第二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真的想告可以請求上述賠償
第二十九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
刑法妨害秘密罪
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
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
以上是刑法之相關規定及其法律效果 網路之私人空間亦屬於個人之隱私空間範圍 固無故入侵者,即構成不法行為須負刑責!!!
喜歡破解並亂傳的傢伙!你當心被抓被罰被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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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 1樓. 雁子懶懶的2012/05/22 10:04偽造私文書罪和誹謗罪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無故以
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之竊錄罪;
意 圖散佈於眾而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人格之行為稱為「誹謗」,至於誹謗罪則不需於公開場合下,只要行為人有散布於公眾的意圖,並且具體指摘、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即成立。但亦有例外規定,亦即若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者不罰,但須與公共利益有關,純為涉於私德之事實時仍無法免責, 一樣不可任意散佈,至於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則仍需交由司法機關予以個案認定。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偽造私文書刑責規定於刑法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準文書
雖非一般可見之書面文書類型,但依此使用特性仍可認為足以為表示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者,稱為「準文書」,視為文書之ㄧ種。
刑 法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 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因此若偽造、變造當事人之電腦影像或對話紀錄,亦以「偽造文書」罪 論處,以符現代犯罪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