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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溫室氣體申報訊息
2012/12/2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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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申報相關法令公告已經出爐囉,重點摘要如下:

 

      應申報之溫室氣體種類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101.12.20 第三條〉

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其種類如下:

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但不包含已納入蒙特婁議定書規範之氫 氟碳化物。

五、六氟化硫

六、全氟化碳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溫室氣體申報頻率及期限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101.12.20 第四條〉

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方式傳輸至指定平台,完成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申報、盤查及查證作業,其頻率及期限如下:

一、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完成前一季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上傳。

二、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申報

三、每年八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證作業,並上傳盤查清冊及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書。

 

      第一批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101.12.25

      固定污染源各批次施行日期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101.12.25

l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l 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 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保署環保法規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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