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溫室氣體申報訊息
2012/12/27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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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申報相關法令公告已經出爐囉,重點摘要如下:
※ 應申報之溫室氣體種類〈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101.12.20 第三條〉
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其種類如下:
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但不包含已納入蒙特婁議定書規範之氫 氟碳化物。
五、六氟化硫。
六、全氟化碳。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 溫室氣體申報頻率及期限〈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101.12.20 第四條〉
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方式傳輸至指定平台,完成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申報、盤查及查證作業,其頻率及期限如下:
一、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完成前一季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上傳。
二、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申報。
三、每年八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證作業,並上傳盤查清冊及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書。
※ 第一批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101.12.25〉


※ 固定污染源各批次施行日期〈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101.12.25〉
l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自
l 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 源,自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保署環保法規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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