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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駛入地道要開燈 未開亮「頭燈」最高處3600元罰鍰
2022/01/16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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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村杉/新北報道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平安法則所規範的「頭燈」檢修劃定,僅包括「近光燈」及「遠光燈」等二項裝置,其實不包含「車前小燈」;再參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法則第16條第1款劃定的立法目標,係考量地道內光線較不明亮,基於駕駛人在地道熟行車安全,乃劃定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地道路段應開亮頭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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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處提示,無論是白晝或晚上,進出地道時皆有光線反差,特別白日隧道內照明不如隧道外光線亮,車輛行駛於隧道內若未開啟頭燈,駕駛人除自己視線欠安外,後方車輛亦不容易辨識相對位置,難以連結平安距離恐發生交通事故,呼籲駕駛人進入地道前記得提早開啟頭燈,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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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於一般道路地道內未開亮頭燈者,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懲罰條例第42條規定,最高處罰3600元罰鍰。

童裝裁決處默示,依道路交通治理懲罰條例第33條劃定,行駛於高、快速公路隧道內未開亮頭燈者,最高可懲罰45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許多駕駛人都知道,行駛進入地道內要開燈,但很多人以為車前小燈有亮或開啟日行燈就能夠;新北市交通事務裁決處指出,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法則第16條第1款以及道路交通平安法則第10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駛於地道內應開亮「頭燈」。

月前就有一位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途經地道時,遭警舉發未依規定開亮頭燈,駕駛人則認為已開啟車前小燈,並不是未開燈,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新北市今年1-8月統計於地道內未開亮頭燈違規案件計有2301件,不少用路人並不清晰進入地道時,應開啟頭燈,以利於行車視野。

本文引用自: https://n.yam.com/Article/2021091392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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