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公關講義系列之醫療廣告認定─ 醫療業務解釋
2009/06/09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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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一、 | 「醫療業務」之涵義: | ||||||||||
二、 | 醫師法第28條釋義:
(二)「合法醫師」之釋義:
前項所稱之醫師,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 | ||||||||||
三、 | 經政府認可之診療所、醫務室內之正式護士、助產士,依照醫師之處方指示為患者注射、換藥、洗眼、洗鼻是否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 | ||||||||||
| 經政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其正式護士、助產士,依照醫師之處方指示,可為患者注射、換藥、洗眼、洗鼻、不構成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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