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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7/16修改外勞居留證規定
2012/07/3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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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7/16修改外勞居留證規定

外勞入境15天內 持招募函申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再次修改外籍勞工申辦外僑居留證規定,即日起,持居留簽證入國之外籍勞工持勞委會的「招募許可函」,在入境15天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移民署將先核發6個月效期的外僑居留證,待外勞拿到「聘僱許可函」後,再依聘僱許可期限辦理延長居留證;至於在新、舊制交接期間,外勞可選擇拿到聘僱許可函再向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或是先辦理拿6個月效期的外僑居留證。


新制先核發6個月效期

待聘僱許可再補足期限

由於移民署在101年3月15日修改居留證申辦相關規定,外勞須持有勞委會核發的聘僱許可函,各地服務站才會核發居留證,造成外勞至少要等1至2個月才能拿到居留證,造成相當大的問題,有不少雇主反映,外勞在取得居留證之前,無法在銀行開戶也無法辦理健保,外勞生病或雇主發薪水都成問題。

移民署長謝立功表示,為免影響外籍勞工之醫療、職業保險等權益,移民署經全盤審慎考量後,日前修正外籍勞工申請外僑居留證之相關規定,7月16日起實施,讓外勞在勞委會核發聘僱許可前,可獲發6個月效期之外僑居留證,以期做好外來人口管理,也能顧及雇主和外勞的需求。

移民署移民事務組科長林振智說明,外勞入境15天內需至移民署服務站按捺指紋及辦理居留證,先前規定外勞須等到取得勞委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再以補件方式後發證,工作天約30天,新規定則是外勞入境15天內以招募許可函即可申請6個月效期的外僑居留證,工作天約10天。

林振智指出,新規定7月16日起適用,外勞申請6個月的外僑居留證其規費為1,000元,待拿到勞委會核發的聘僱許可函後再補足其效期,若再加上2年6個月的期限,另補規費2,000元,總共3年的規費為3,000元。

新舊制交接外勞可選擇

聘僱許可拿到辦理居留

 

對於之前須等聘僱許可才可辦理外僑居留證的,林振智表示,新、舊制交接期,外勞可選擇等拿到勞委會聘僱許可函再向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或是先行辦理申請6個月效期的外僑居留證。

移民署說明,外勞應於入境後15日內申辦居留證,逾時申辦,將處新台幣2,000元至10,000元罰鍰;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辦,初次入境者,需檢附招募許可函正本、影本(正本驗核後退還)、在職證明書(含公司及負責人章戳)及按捺指紋;展延者檢附勞委會核准聘僱公文、在職證明。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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