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春天,小柘母親案件刑事偵察庭審理終結。
刑事偵察庭共審理了二年多,
只傳喚過小柘一次,主要是問大體要不要解剖。
小柘希望待醫學鑑定報告出來後,再作解剖。
後來,大體也沒有解剖,
偵察庭就依醫審會鑑定報告,宣判無罪不起訴處分。
小柘聲請再議被駁回,再聲請交付審判。
交付審判案件,是由檢察署偵察庭轉移至法院刑事庭審理,
規定必須委任律師為代訴,並且可以由律師聲請閱看偵察卷宗。
聲請閱卷過程,發生了一些波折。
第一位律師向法院聲請閱卷後,
就要小柘再簽一張地檢署閱卷委任書,說:台北地區須在地檢署閱卷。
但還沒等到去閱卷,律師就不肯做了。
更換了律師,再向法院聲請閱卷,但仍被要求要轉向地檢署聲請閱卷。
第二位律師說:
奇怪,你這個案子明明已在法院了,為何一定向地檢署聲請閱卷?
因此,律師是擠在檢察署辦公室內挪出的一個空位上閱卷。(地檢署一般沒有閱卷業務,故不設置閱卷室)
小柘極為擔心,等在外面,
律師閱卷時並未細看內容,只是將卷宗影印出來,
一閱卷出來就把影印本交給小柘先看。
小柘問律師:一共開過幾次偵察庭?
律師說:有看到七、八張傳票,大概開過七、八次庭吧。
小柘捧著厚厚的影印本,到圖書館去看,
全部都翻完了,再翻一次,再翻一次...
咦,怎麼總共只看到二次開庭筆錄?
一次是小柘的庭訊筆錄,一次是被告醫師的庭訊筆錄。
律師不是說看到七、八張傳票嗎?
而且, 小柘記得他自己那唯一一次被傳訊時,
檢察官告訴他, 傳訊過相關護理人員為證人,
怎麼在筆錄中都沒看到?
打電話給律師,律師一看,也嚇了一跳,
他說:卷宗我都影印了,只有一本薄薄的傳票沒有印。
律師急忙去問交付卷宗的人,
那人說:送來的卷宗都給你了,有問題要問書記官。
書記官說:全部卷宗都交付了。
而且,影印出來的卷宗,大部分是小柘寫的狀子,
三個被告醫師不但只有一次開庭筆錄,也只有一份答辯狀。
怎麼會這樣 ?
而那份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刑事審判依據的鑑定報告 ,內容又是怎樣的呢?
鑑定報告,把病歷紀錄的案情都弄錯了,
而且錯得實在太離譜了,
醫師姓名張冠李戴,診療、用藥時間顛三倒四,
關鍵事情,可以無中生有,或有卻變無。
鑑定前提都錯誤百出,其鑑定意見如何能正確?
如何能做為審理依據?
但,閱卷的律師說,請小柘另找律師。
第三位律師也是在地檢署閱卷,閱出來的卷和第二位律師內容一樣。
小柘要求聲請調閱偵查庭錄音,
律師要另外再收2.5萬元,並說:如果有意要瞞你,錄音也一樣找不到結果。
第三位律師讓人感到很不穩,而交付審判是不能沒有律師,否則會被取消訴訟資格,
所以小柘又請了位律師掛名,那位律師知道情形就很客氣,只收了象徵性費用。
共花了六萬元,扔在水裡,只剩一個泡沫。
閱卷的結果,連案件開了幾次庭都不知道,怎麼進行後續的訴訟?
醫療糾紛訴訟是複雜案件,檢方只傳過被告醫師一次就偵查終結?
顯然不合常理。
小柘到檢察署政風室、高檢署、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司法院去陳情,
求問這案件在地檢署究竟開了幾次庭。
希望得知正確的庭訊次數,以便再請律師聲請閱到完整的筆錄與卷證資料。
得到的答案,都是各機關轉來地檢署的回覆:「所有卷證資料均已完整交付閱卷」。
仍是不知開了幾次庭。
最後小柘到總統官邸去陳情。
法務部有了較正面的回應,
陳情官跟小柘說:你打電話向部長請求試試看。
電話接到部長室,
一位秘書來接電話,聽完小柘的請求,說:
你只是要知道開了幾次庭啊,這很容易啊,我待會就打電話幫你問。
過了半個鐘頭,秘書說:還沒聯絡上,下午再回覆你。
下午,秘書說:那邊的檢察官說有困難。這樣好了,你還是寫陳情進來,再回覆你。
公文回覆仍是:「所有卷證資料均已完整交付閱卷」。
偵查終結的案件,告訴當事人開了幾庭,檢察官會有困難,為什麼??
不讓民眾看到完整偵查資料,如何指出偵查未周之處,如何會有反敗為勝的機會?
此舉有如剝奪民眾訴訟的條件與權力。
小柘再打電話到部長室找那位秘書,電話就再也接不進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