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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公司自設油槽加油
2017/01/1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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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運輸公司自設油槽加油

發問:

請問運輸公司如果想自設油槽、加油站,使用生質柴油以降低成本是否可行?如果可以,需要經過怎樣的程序才算合法?如果私自裝設被查獲又須負怎樣的法律責任?又如果公司擅自決定裝設,請來管理人員負責管理而遭查獲,該管理人員是否也有責任? 更新: 感謝熊熊哥,但我指的是生質柴油,是否有不同的規定?

最佳解答: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係指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 、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 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者,而備置之儲油 (氣) 槽 (含儲油桶) 及加 油 (氣) 設備。 前項儲油槽 (含儲油桶) 內容積總和在二公秉以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無法或不適宜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者,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動力機械係指具有火星著火式或壓縮著火式內燃機之可移動機 械。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設置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附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地籍圖謄本。 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 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七、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 八、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需求計畫書 (含自用車輛數、需油 (氣) 量、 加油 (氣) 設備、儲油 (氣) 槽規格及相關設備、消防設備、操作人 員訓練、安全管理措施等)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查 勘。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者,以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 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為限,不得對外營業。 依石油管理法第40條,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 (氣) 設 施。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2010-05-04 22:12:30 補充: 有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所以不是處罰管理人喔!!! 2010-05-06 16:55:45 補充: 當然是相同的規定,過去我們有受環保署補助喔!但是告訴你,我們用過生質柴油,就是在加柴油時倒入4%的生質柴油,但是使用半年後,就沒有再使用了,因為對引擎會有傷害,但是我們的維修廠沒有切實的數據給我,所以也僅能供你參考喔!若有問題可至我的部落格留言,我們一年使用的柴油費用可是高達36,000,000元喔!但是我們沒有申請自用加油設施,而是到加油站加油時,自己混入4%的生質柴油。

其他解答:E6D32E74429D0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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