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民體育法修正,要求單項運動員協會,重新改組並選舉新任理事長要求,體育署今天公布8項處理原則,並嚴格要求謹守個資法,保障個人權益。八項原則內容如下:一、理事長直選,民主一次到位
修法後各協會理事長將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以更直接民主方式,落實組織開放及台灣民主之價值。二、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各協會置理事若干人(含理事長1人,總額不得超過35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若干人,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所佔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之。三、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參選資格及公告理事長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5%以上連署之連署書;運動選手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團體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個人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2%以上連署之連署書。各協會於完成參選人資格審查後3日內,須將候選人名冊含政見公告於該協會網站,並於15日內辦理選舉。四、於106年12月20日前申請加入會員並經審核通過及繳納會費者,具有行使選舉之權力配合106年9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國民體育法,其於106年12月20日以前申請加入會員,經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於完成章程修正後之首屆選舉不適用(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之規定。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章程範本第七條:依據國體法「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之規定,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時,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體育署除嚴格把關外,將對於協會拒絕加入之會員資料,進行複查,以確保民眾參與之權力。
六、訂定合理的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標準訂定,將配合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分別訂定應繳金額,暫訂個人會員入會費為5百元、常年會費1仟元;團體會員原則依代表人數乘以個人會員費計算,如代表票6票*一仟元,即該團體會員常年會為6仟元,以此類推)。
七、除了個人會員,體育署亦廣邀團體會員加入團體會員將包含直轄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縣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各級學校及該運動種類相關且為政府立案之團體等。
八、確保協會財務透明各協會應於各年度期限前,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未來各協會財務收支情形將於備查後公告於本署及各協會網站,供全民檢視及監督,有利以社會及企業對體育運動之參與及捐助。(陳國偉/綜合報導)
本文引用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sports/20171011/1220676/國民體育法運動單項協會改組coach包包型錄 coach零錢包 coach out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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