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科技保護法》是行政、立法兩院為免國內技術、人才流失,打算將歷經立法院第五屆到第海外期貨教學七屆都沒有通過的法案,重新提出研議立法的可能性。
當初沒有通過,就是因為業界都認為沒有立法的必要,同時也都認為現行包括《營業秘密保護海外期貨開戶法》等法律架構與體制已非常完整,如果是針對特定區域,在《兩岸關係條例》中也訂有許可辦法。
業者因此認為,如仍嫌有不足之處,可在現有的法律架構中補強即可,而非再訂一個法。
然而,行政、立法兩院似乎不這麼想,目前有關《敏感科技保護法》在立法院的教育文化委員會,已有兩個民進黨立委的版本進入審查階段,至於行政院版本眼前雖然還沒有成案,但府院高層在5月中曾兩度召集經濟部、科技部、陸委會、法務部、國發會等10多部會就草案內容進行實質討論,並責成科技部草擬法案進行式中。
國內期貨和海外期貨其實沒有區別,都是屬於期貨的範疇,因為它們在交易的制度和原理上都是一樣的,但是在很多地方又有不同,像國內期貨就要遵循國內的法律,境外的話還要分地區,大部分的國內期貨公司在香港設立子公司要遵循香港的法律來進行規範,香港已經是一個法治比較完善的地區,在期貨和證券的監管上很早就已經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了,假如一個機構(法人/法團)想在香港本地開展以香港本地人(香港居民)為業務對象的期貨和證券業務或類期貨/類證券業務時,需要先取得香港證監會頒布的二號牌照(期貨)和一號牌照(證券)。其實在申請業務資格的時候並沒有太多限制,只要符合香港的規定和要求,就都可以申請香港的二號牌,也等同於申請香港的期貨公司,據我了解目前香港的期貨公司已經有6、7百家了。內地的期貨牌照不是隨意可以申請的,目前有固定的149家牌照是固定,也就是說你想去開一家期貨公司只能去收購現有的牌照,不可以新設,這是國內和海外期貨公司最大的區別。
依據立法院審議中的法案,其立法宗旨開宗明義指出,為了建立敏感科技管理機制,而所謂敏感科技是指海外期貨開戶對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高敏感」性與「特殊」性的科學資訊,且凡被定義為敏感科技項目,未經許可不得輸出。
違反規定並訂有罰則,且為刑事責任,究責至企業負責人,刑期長達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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